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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绿金论道 | 绿色金融·中研院专访系列之六十五 束兰根:气候投融资体系发展的里程碑,彰显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全面构建与深化

>2020-10-29
首个气候投融资政策来了!

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门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结合习近平主席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的承诺,刚刚出台的这份意见将表明绿色投融资体系在中国的全面构建与推进。江苏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束兰根博士如是评价说,绿色金融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将进一步彰显。

 
 

大国担当的具体表现      

一个月前的9月22日,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中方提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中方的这一承诺后,被评价为“这是过去十年里最大的气候新闻”,甚至推进全球提前达到《巴黎协定》目标。

应该看到,中国目前仍十分依赖化石燃料,燃煤电厂的比例仍然很大,转型不仅需要强大决心,也需要庞大资金和雄厚技术。

束兰根博士认为,为了兑现上述承诺,《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政策层面将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提上议程,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建设投资、资金筹措和风险管控进行了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从环境经济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政策支持以及强化各类政策协同等三个方面强化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

 

碳金融的创新将有大动作      


束兰根博士注意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指导意见》提出,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

有消息称,近日证监会广州期货交易所筹备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计划广州期货交易所于12月中旬揭牌。

据2019年初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多方消息指向,碳金融将是广州期货交易所的重要交易品类之一。

2012年才开始开展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监督、透明度较差、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状况相对落后、市场活力相对较低。

束兰根博士预期,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与实施,将在全国性碳市场正式建立之后进一步深化气候投融资与碳市场的内在联系,推动碳金融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掀起绿色金融地方实践的新高潮      

绿色标准有待统一、产品相对单一,商业性资本介入仍显不足、绿色金融成本偏高、信息披露不充分、监管政策约束相对缺乏……在上周举行的2020金融街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列举了目前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这些挑战挑战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践行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此外,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徐美芳通过调研后认为,社会各方尤其是企业获得绿色金融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宣传。金融机构尚不能有效传递绿色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信息。且企业对绿色信贷的理解仍然局限于传统方式。徐美芳建议,以环境保护为主的阶段,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性作用。

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长期践行在绿色金融第一线的束兰根博士认为,这一困境将有得到改观。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意见》第五条显示:

1、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试点工作。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方,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

2、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入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支持地方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减排,发挥碳排放标准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气候项目的储备,进一步完善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良好条件,带动低碳产业发展。

3、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地方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地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合作。

束兰根博士介绍说,近年来,江苏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及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围绕绿色金融的创新,为地方政府与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地方的积极性。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顾蔚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谈鑫
中国经济时报驻江苏记者站     龙昊

025-5818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