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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绿金论道 | 绿色金融·中研院专访系列之六十二 束兰根:深圳率先出台绿色金融条例或将开启全面绿色金融竞合发展新时代

>2020-7-28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印发与生效,不仅意味着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出台,也将为全国绿色金融规范发展提供范本,以此为节点,中国或将进入绿色金融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将有效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于深圳刚刚出台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与此前推进绿色金融的做法不同的是,深圳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创新性、专业性、全面性,希望全国各地尽快效仿深圳做法,全面推进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

 
 

一、创新性

 

 

结合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新要求和改革发展实践进行了立法创新

 

长期践行在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第一线的束兰根博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最前沿,敢为天下先的开放创新精神。

“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深圳而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丽湾区建设中走在前列,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

近年来,深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稳健发展态势。截至2019年底,全市绿色信贷余额超1500亿元。尽管发展前景广阔,但由于绿色金融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迫切需要运用特区立法权,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图为: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


束兰根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借鉴国际上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并结合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新要求和改革发展实践进行了立法创新。如根据《民法典》规定,创新性地明确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主要实施主体,在开展金融活动时应当主动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又如,《征求意见稿》提出交易所应当发挥环境权益交易和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开展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促进深圳市发展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大湾区及全市绿色发展。

 

 

二、专业性 

 

 

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在不同时期的责任认定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深圳市在密切联系自身发展实际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及国内外经验基础上,深度探讨成果的集中体现,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绿色金融发展责任。金融机构绿色发展主体责任方面,提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绿色信贷、绿色投资和绿色保险等业务,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领导协调机制方面,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事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作用,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工作”。

二是细化了各主体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制度与标准。对于机构投资者,提出“应当制定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其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合同中载明”; 对于绿色融资主体和金融机构标准,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认定、评价和认证标准”。

三是强化了推进绿色金融进程的强制性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四种情况:1、项目总金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且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2、项目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三千吨以上;3、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其他情形。在投资咨询机构绿色投资告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并按照个人投资者陈述的绿色投资偏好推荐合适投资产品。”一系列专业性的条款,不仅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责,也明晰了不同责任主体发展绿色金融的路径。

 

三、全面性 

 

绿色金融的全面规范发展

 

“不仅体现在绿色金融范畴的全方位,也体现在绿色金融发展环节的全方位。”束兰根指出,全面性是《征求意见稿》一个很鲜明的特征。

首先是协同了绿色金融的各个主体,一改此前单个设立的状况。
 


央行刚刚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是金融机构为绿色发展提供的直接金融支持。尽管留有协同空间,但还是从信贷、债券等单个绿色金融类别上予以规范与指引。而此次深圳的意见稿则明确囊括了绿色金融的各个金融类别与领域。

其次是是深化绿色金融进程中,各环节的协同与优化。

在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总体指导下,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大量的绿色金融政策,实施了丰富的绿色金融实践,但还是相对割裂与零散,因此,政策层面与实操领域都需要进入协同、优化阶段。

此次深圳出台的可谓是系统性的解决了这一窘境。该意见稿按照绿色金融不同责任主体,从制度与标准、投资评估、产品与服务、环境信息披露、促进与保障、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一一明确,既有专业分工,又有协同优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制定深圳地方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绿色融资主体标准、可持续发展评级标准、绿色金融机构评价标准和绿色产业统计标准等。提出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突破性地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并规定披露的内容、形式等具体要求,在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风控能力和效益的投前评估和投后管理。

可以说,深圳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为绿色金融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将有效推动全国各地深化绿色金融工作,尤其是在政策激励、人才培养等诸多领域,掀起绿色金融竞合发展的新高潮。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顾蔚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谈鑫
中国经济时报驻江苏记者站     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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