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21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纳入考核范围的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新华财经北京7月21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人民银行21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方案》明确,本文中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绿色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是金融机构为绿色发展提供的直接金融支持。
据了解,新版《方案》明确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实施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评价周期、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等内容,并对前期考核过程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和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过渡期进行了特别安排。
当前,纳入考核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在具体评价办法上,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指标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现阶段,定量指标占比80%,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四个指标,既考虑余额也考虑增速,既考核业务数量也考核资产质量。定性指标占比20%,由监管机构进行外部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参评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三大项。
数据来源方面,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中的绿色贷款余额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绿色债券持有量采用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统计数据。
工作划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将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并按季度发送各参评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人民银行不定期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指标数据及有关材料开展核查。未如实填报评估数据及有关材料的,一经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悉,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将自2021年1月起实施(即对2020年第四季度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始采用该方案)。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评价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半年及全年评价结果及评价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