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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丨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解读民法典:为民事活动确立绿色规范

>2020-5-31

 万众期待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通过后,中国环境报第一时间联系了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请她解读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吕忠梅也是2017年“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最有力推动者。

  哪些方面体现了绿色原则理念?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

  吕忠梅说其中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对于“绿色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在物权编中体现了对物权进行绿色限制的思路,有利于财产利用活动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协调。二是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对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有助于民事交易活动的绿色化转向,对于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污染和破坏环境提供了民法依据。三是在侵权责任编中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规定,有助于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全面追究。

  此外,在人格权编中,有关一般人格权益、生命权、健康权的相关规定,也为公民个人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可能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提供了民法保护依据。

  吕忠梅认为这些规定一起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社会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其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也在于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直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等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

  物权编绿色化关键词:对不动产权利人予以“绿色约束”

  “没有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没有环境保护”。吕忠梅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产生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必须对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绿色约束”。

  如何进行“绿色约束”?吕忠梅说物权编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此外,为体现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实现惠益共享,物权编还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这对避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浪费、内化环境保护成本具有根本性作用。

  再有,物权编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反映了对物权使用施加环境保护限制的要求,确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导向。

  合同编绿色化关键词:合同履行必须承担“绿色义务”

  在传统民法中,“契约自由”是基本原则。吕忠梅解释,在这个原则下,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自治”,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如何履行合同,都是当事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不过,从环境法的角度看,这种‘意思自治’是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

  吕忠梅说,合同编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抓住合同履行这个交易活动的关键环节,要求所有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承担“绿色义务”,不仅体现了对交易制度绿色导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合同订立过程中将“绿色义务”纳入要约和承诺的考虑,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侵权责任编关键词:是民法典与环境法的有效“接口”

  对比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和赔偿请求权。吕忠梅说,这些规定是民法典与环境法的有效“接口”,解决了三个问题:

  一是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没有规定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缺陷。二是解决了生态环境破坏无法律、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漏洞,让司法实践中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不用再借道“恢复原状”。三是有效衔接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这也是法律上首次对我国的“绿色诉讼”进行系统性规定,为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侵权责任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是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更加不利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显导向。

  吕忠梅说,今天,民法典得以通过,我是既骄傲也欣慰。骄傲的是一代又一代的民法人不懈努力,为世界贡献了一部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民法典;欣慰的是自己作为法律人,为民法典编纂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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