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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绿色金融创新促进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3-14
南京江北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绿色金融创新促进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和《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 号)精神,着力落实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 号)发展要求,在南京江北新区国家级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双区叠加背景下,充分激发新区金融创新活力,更好服务改革开放战略布局,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促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新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依托南京江北新区“三区一平台”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江北新区国家级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双区叠加在区位、制度、资源和产业上优势,以金融支持江北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和支柱产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新时代绿色发展新高地。

第二条发展目标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鼓励绿色金融创新助力江北新区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线,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战略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体系、配套政策体系,探索绿色发展“江北路径”。在三到五年时间内,通过每年配置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资金,推动绿色信贷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逐年提高、居全省前列;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绿色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和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绿色保险规模和资金利用率逐年提升;合格绿色机构、专营机构、专业人才显著增加;绿色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增强。以最优质的发展环境增强核心竞争力,将江北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

第二章奖励政策和支持对象

第三条 从 2019 年起,根据财政每年增长量,连续五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设立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支持绿色金融在江北新区的创新和落地。政策支持对象为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及绿色金融机构,包括:
纳入江北新区绿色产业数据库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
在江北新区绿色信贷执行情况良好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江北新区落户的、利用绿色金融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和机构;
在江北新区落户的、利用绿色债券等直融工具发展的企业和机构;
在江北新区落户的、购买绿色保险(环境污染强制险)的企业和机构;在江北新区设立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在江北新区展业的绿色担保机构;
在江北新区设立的绿色金融研究机构;促进区域绿色金融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具体措施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鼓励区内银行业机构做大绿色信贷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快开发并充分运用绿色信贷管理系统,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和优先序列,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贷款,推进信用贷款和其他非抵押类信贷产品的持续创新。
根据人行绿色信贷统计数据,对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度对区内企业投放绿色信贷年化发生额,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一次性给予万分之一的信贷奖励;对利用境外资金开展新区辖内绿色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度对区内企业投放绿色信贷年化发生额,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一次性给予万分之三的信贷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五条鼓励区内绿色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加大辖内绿色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对于实现境内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企业,可给予每家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上市奖励。鼓励已上市的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增发形式再融资,对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的绿色企业,按其融资额
0.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 80 万元。

第六条鼓励区内绿色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包括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气候债券、可持续债券等,鼓励企业创新发行绿色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等结构化绿色债券产品,鼓励创新绿色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对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的且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辖内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4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 2 年,单支债券每年最高贴息 300 万元。对在境外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辖内非金融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区内积极引进绿色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吸引有实力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及绿色服务等领域的企业、项目进行投资。优先支持、参股符合国家绿色基金相关标准、绿色投资相关指引的绿色产业子基金。根据设立形式和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给予最高 150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绿色保险业务

稳步推进涉及危化品的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持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有险、生产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及其他类型的创新型责任险等绿色保险。进一步优化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以保障自然灾害风险和重大事故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按照轻重缓急的要求,实施绿色保险保费补贴,对辖内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后,对符合条
件的投保企业,按不高于保费的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50 万元。

第九条鼓励金融单位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

鼓励境内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江北新区范围内创建和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分行、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保险业务部等。对于挂牌的专营机构设立后运营应达到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绿色金融专营机构设立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金融机构设立多家绿色专营机构的,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条鼓励绿色担保等配套领域发展

鼓励成立绿色担保公司,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担保机构支持绿色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于通过绿色担保成功为企业实现融资的,担保额度在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的,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度平均余额给予不高于 2%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认真细化落实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指导意见》,开展区内绿色技术创新行动,研究制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绿色技术贷款融资门槛。支持绿色创新企业和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覆盖贷款本息的 80% 为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方式可为金融质押品质押、房地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等。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绿色金融第三方专业机构发展
优化绿色金融发展基础环境,推动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加快建立绿色评估评级标准。鼓励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环境咨询类公司、学术类研究机构提供绿色认证、绿色评估、绿色评级等专业服务。加快建设和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学术机构功能,鼓励提供绿色咨询、培训、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等绿色配套服务,对于经综合评定的绿色金融、绿色技术第三方专营机构和成果转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80 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企业节能减排促进转型发展推动以服务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主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引导节能减排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双赢。
(一)  企业新建节能环保设施。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及其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对安装节能环保装置并通过核查的企业,以奖代补,给予每台设备 2 万元的奖励。
(二)  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对申报并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程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申报并通过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绿色园区,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第四章保障机制和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积极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产业主管部门与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环保信息监测和沟通,强化信息平台职能,加快建设绿色数据库、污染数据库和金融数据库,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机关工作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江北新区国家级新区及自贸区双区叠加机制运作优势,做好产业、金融等各部门间联动工作,为跨境业务提供支持便利。

第十六条持续加强宣传和推广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及峰会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江北新区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情况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的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奖励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同一项目享受其他各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可同时申请本实施意见中相关资金的奖励,但应扣除其他各层级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申请和受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江北新区直管区,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必要修订。本实施意见由江北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0年2月3日印发

025-5818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