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令欧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碳中和大陆”承诺的《欧洲绿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一经亮相,便引发全球性的广泛关注。一直奋战在绿色金融理论与实践第一线的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博士敏锐地指出,这份新政可视作是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在欧洲的翻版,它将引领危机中的欧洲加速迈向绿色现代化道路,也将为中欧合作带来广阔空间。
(图为: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
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在欧洲的翻版
问:刚刚亮相的《欧洲绿色新政》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国内外的主流媒体都给予了深度报道。你怎么评价这份《新政》?
答:我认为,这份《新政》是欧盟绿色发展的顶层设计与总纲领,它试图构建一个相对不利环境下如何达到改变欧洲经济与社会状况的投资水平的金融体制,可以看做是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在欧洲的翻版,体现了欧洲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与有力举措。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已众所周知,我也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呼吁,这里就不再赘述。
此次《新政》是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这份《新政》充分展现了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而计划采取的一揽子系统工程,涵盖交通、农业、建筑以及钢铁、水泥、信息和通信技术、纺织和化工等所有领域,旨在彻底变革欧洲大陆的经济体系,是引领欧洲可持续发展的“新增长战略”。
《新政》提出,预计到2050年欧洲将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实现“碳中和”,即二氧化碳净排放量降为零。为达目标,欧盟委员会将在2020年初推出《可持续欧洲投资计划》,预计会在未来十年投入1万亿欧元。
我们知道,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早在2009年4月2日,伦敦G20领导人峰会发表声明,就明确承诺:“我们同意尽力用好财政刺激方案中的资金,使经济朝着有复原能力的、可持续的、绿色复苏的目标迈进。我们将推动向清洁、创新、资源有效和低碳技术与基础设施的方向转型。我们认识到并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建立可持续经济。”此次《新政》的提出,也是欧洲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委会提出,将于明年3月提交《气候法案》,届时2050年净零排放目标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提出争取明年夏季公布修订后的2030年减排目标,计划从目前的较1990年减排40%上调至50%并力争55%,这将极大加快绿色发展路径的实现进度。
问:《欧洲绿色新政》与中国的绿色发展理念有哪些异同?
答: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我认为,这份欧洲绿色新政可以看作是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在欧洲的翻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围绕可持续发展,中国一直在积极探索。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思想观点。党的十九大对建设美丽中国规划了清晰的路线图,更夯实了新发展理念的方向与路径。
从《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出台,到目前绿色发展落实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深入人心,也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对于欧洲绿色新政,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Von Der Leyen)申明:《欧洲绿色新政》是通过改变我们的经济模式来提高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福祉。它展示了如何通过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生产和消费方式,来使我们生活得更健康,并让我们企业更有创新能力。
从理念与路径上看,欧洲绿色新政与中国的绿色发展高度契合。
中欧合作面临巨大空间
问:随着《欧洲绿色新政》的实施,中欧在绿色发展领域将面临哪些新机遇?
答:我认为,在政策引领下,全球绿色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随着国家绿色信贷标准与原则不断完善,绿色信贷市场扩容;碳市场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绿色金融的多边及双边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加强在标准、市场、研究等领域的交流。
《新政》提出,为了让使欧洲到2050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气候中立的大洲这一政治意愿转化为法律,欧洲委员会将在100天内出台第一部《欧洲气候法》,还将发布《生物多样性2030年战略》《工业战略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从农场到餐桌战略》以及实现零污染欧洲的相关建议等。上述目标的实现将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及相关建设。
可以预见,随着欧洲绿色新政的全面铺开,欧洲的绿色标准、绿色金融市场、绿色金融工具将会有极大发展,在这些领域,中欧将会有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机会,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将值得期待。尤其是中国的绿色发展实践可以为欧盟提供借鉴。
一直以来,“绿色金融”或“气候债券”是被公认的欧盟和中国可以合作的重要领域。早在浙江杭州的G20峰会上,中国就提到这一点。几年前,一些欧洲经济学家提出“欧元债券”,这将有助于欧盟为大规模投资提供资金,但并没有实现。现在就是重回这一项目、促进欧盟和中国可持续投资以及双方合作的理想契机。
问:随着绿色发展的深入,中欧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障碍?
答:中欧的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并不相同,肯定有很多需要协商沟通的问题。
首先,我们在标准的完善与统一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
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连续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欧盟绿色债券标准》《自愿性低碳基准》三份报告,作为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中国的相关标准制定提供借鉴。
其次像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在中国需要进一步推进;碳排放交易体系需要快速确立;严格的信披制度与实质性激励政策也有待完善,等等。
再次,在很多细节方面,如对化石能源的认定上,双方如何达成一致将是一个考验。据我所知,目前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的绿色债券原则基本一致,差异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国内绿色项目标准包含化石燃料项目(如燃煤发电、清洁煤炭和燃料生产等),而国际标准将化石燃料项目除外;二是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国内绿色企业债允许发行人至多将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投入一般营运资金,而国际绿色债券指引认为发行人应将募集资金确保用于与绿色项目相关的贷款和投资。
《欧洲绿色新政》就表示,将建立一个1000亿欧元的“转型资金公平供给机制”(Just Transition Mechanism),以帮助部分欧洲国家加速抛弃化石燃料。此前,欧洲投资银行董事会已批准了一项新能源贷款政策,即将从2021年底开始终止对化石燃料能源项目进行投融资。
绿色工具的重新安排与借鉴
问:我注意到此次《新政》还提出“气候税金”概念,这些政策的调整将会给中国带来哪些影响与启发?
答: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此次出台的《新政》体现了这一点。而在中国实施的新的发展理念更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进程中,双方都有各自的模式与方法,也有值得相互借鉴的经验与做法。
加强征税是《新政》的一大亮点,化石燃料生产商和运输企业未来将可能多缴纳数百亿美元的“气候税金”。现行的能源税始于15年前,已过时且不适应气候变化挑战及能源政策的发展,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2021年6月前提出能源税修订草案。
我也注意到《华尔街日报》指出,《新政》敦促欧洲各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广泛的税制改革机制,在考虑社会因素的前提下,取消对化石燃料的补贴,并将税收负担从劳动力转移至污染源,包括重新修订航空等相关部门的能源税等。预计税改中将纳入提高现行能源税最低税率、取消对空运海运部门税收豁免等条款。
中国的能源结构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发展路径与模式,我们更应该看到中国为此所付出的积极努力以及所取得的贡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帕特里夏·埃斯皮诺萨就称赞中国说,近年来,中国积极转变能源结构,推动绿色发展,从碳减排的角度来看,中国与全球都将从中受益。
发展阶段的不同,决定我们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采取的方式不同,在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同时,还要立足我们基本国情,在金融政策与金融工具的调整与完善方面做出稳妥安排。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顾蔚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谈鑫
中国经济时报驻江苏记者站 龙昊
来源: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