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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2019-8-10
危险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废物,其处理处置技术关系到环境的安全以及人们的生命安全。本文分析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产污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详细介绍了污染防治措施的原则要求,以期能为相关需要提供参考。
来源:环保信息服务中心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逐年增加,这类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害,若不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置,将会危害到人类环境的健康。因此,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展开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焚烧技术可处置固态、液态和气态等形态的危险废物,主要适用于处置有机成分多、热值高的危险废物,但不适宜处置含汞废物,爆炸性废物须经预处理后方可采用焚烧技术进行处置。非焚烧处置技术应根据非焚烧不同处置技术的技术特点和被处置废物的特性进行选择。安全填埋处置技术除了与填埋场衬层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外,可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当然,上述处置技术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建设。如焚烧装置、安全填埋处置场、非焚烧装置、焚烧+安全填埋处置、非焚烧+安全填埋处置、焚烧+非焚烧+安全填埋处置等,根据被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及应用要求所决定。现分别对不同处置技术的工艺及参数和环境影响分析如下。
焚烧是指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使物质燃烧,彻底氧化、产生热量的化学过程。焚烧处置通常分为回转窑焚烧、液体注射炉焚烧、流化床炉焚烧、固定床炉焚烧和热解焚烧等。回转窑温度要求在820~1600℃范围,被处置的液体、气体和固体停留时间分别要求>2s、>2s和0.5-2h;热解炉还原吸热区的温度要求在320~540℃范围,氧化放热区温度要求在760~980℃,被处置的固体停留时间为0.25-1.5h之间。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GB18484要求,回转窑等焚烧炉动力装置最大负荷宜取平均值的3~5倍或以上。其主要污染类型为大气污染型,会对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等。
将除传统燃烧(焚烧)技术以外的可能技术均定义为非燃烧(焚烧)技术。非焚烧处置主要有热脱附处置、熔融处置、电弧等离子处置等。热脱附技术的温度通常在300~450℃范围,真空度为0~50Pa,处理效率大于99%;熔融技术的温度应控制在1000~1700℃范围,炉料粒度控制在40~100mm之间;电弧等离子体处置的温度要求>7000℃,反应区温度通常在1200~1500℃范围之间。
热脱附技术可用于处置部分难挥发性、半挥发性及挥发性有机类固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以及处理含有上述危险废物的土壤、沉淀物、滤饼、泥浆等;熔融技术可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及飞灰等;电弧等离子体技术可用于处置毒性较高、化学性质稳定及长期存在于环境中的危险废物,特别适合处置粉碎后的电子垃圾、垃圾焚烧后的飞灰、液态或气态有毒危险废弃物等。其主要污染类型为大气污染型,会对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等,其污染程度相对焚烧处置技术较小。
安全填埋处置是指对危险废物在安全填埋场进行的填埋处置。安全填埋处置包括单组分填埋和多组分填埋处置等。单组分填埋可处置物理、化学形态相同的危险废物;多组分填埋可处置两类以上混合后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发生化学反应后性质稳定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总体应满足GB18598-2001和环发(2004)75号等要求,其渗透系数、衬层厚度等具体参数要求为:柔性结构场地渗透系数为≤1.0×10-12cm/s,上层厚度和下层厚度分别≥2.0mm和≥1.0mm;刚性结构场地、底部以及侧面的人工衬层的渗透系数分别要求为≤1.0×10-6cm/s、≤1.0×10-12cm/s,衬层厚度≥2.0mm。其产污环节主要是危险废物被填埋后,场内危险废物在降雨淋滤作用下会产生渗滤液,也会在物理、化学及生物的作用下生成气体,其主要污染为地下水污染,也会对填埋坑的场地及周边土壤及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等。
根据上述的不同处置技术的工艺及产污情况,所产生的污染情况不同,对环境影响的作用方式及影响程度也不同,各处置技术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结果见表1。
环境空气产生的废气中有烟尘、酸性气体(HCl、NOX、SO2等)、有机物(二噁英等)、重金属及恶臭等污染物,对环境空气影响最大。废气中产生的污染物与焚烧处置基本相同,但较焚烧法污染物产生量较小,尤其是二噁英的再次合成量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相对较小。
在预处理产生粉尘等,填埋场内发生分解产生一定量的有害气体,其主要污染因子为PM10、TSP、H2S、NH3等,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相对较小。地表水基本不会产生工艺废水,但会产生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与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化验室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对地表水影响较小。与焚烧处置技术基本相同。一般不产生工艺废水,存在渗滤液、地面与车辆清洁、化验室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地下水做好项目场地的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一般对地下水造成影响较小。与焚烧处置技术相同。会产生渗滤液,对地下水影响程度较焚烧处置技术相对较大。土壤通过废气排放会对周边土壤造成影响,正常状况下一般影响不大。与焚烧处置技术基本相同。存在渗滤液可能对土壤造成影响,做好防渗系统和渗滤液集排水系统,一般影响不大。噪声设备影响相对较小。
环境风险设备和烟气污染控制系统出现故障设备和烟气污染控制系统出现故障防渗膜破损,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表水进入填埋场渗透到地下水中;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导致危险废物与地表水发生接触。
从表1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可能对环境空气造成最大影响的处置技术为焚烧法,其次为非焚烧法;对地下水及土壤影响较大的为安全填埋处置技术,对声环境影响相对最小的为安全填埋处置技术,3种处置技术对地表水影响均较小,3种处置技术均可引发环境风险。
焚烧处置技术应按《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要求,在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设计二噁英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置,烟气温度要求在1s内下降到200℃以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二噁英产生或二次生成;应具备完整的烟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二噁英控制、除尘、酸性气体去除等装置),除尘装置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应选用布袋除尘。如采用“余热利用+聚冷+活性炭吸附、石灰+布袋除尘+脱酸”装置,处理后烟气排放中的各污染物必须满足GB18484-2001中有关限值的要求,并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特征污染物及系统运行的工况参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非焚烧处置原则上采用焚烧处置的烟气污染控制措施,但由于非焚烧处置技术对二噁英产生及合成量较少,如电弧等离子处置技术工艺尾气量小,降温过程中易于避免再次合成二噁英类气体,因此,对非焚烧处置技术的烟气污染控制措施,应根据热脱附处置、熔融处置、电弧等离子处置技术的不同点及工艺相关参数,分别进行合理设置烟气污染控制系统的相关装置及参数。在没有新的排放标准前,应执行GB18484-2001中有关限值的要求,在线监测参照焚烧处置系统设置。
3.安全填埋处置场内应设置集排气网络将气体导出场外,集排气网络有主动系统和被动系统2种类型。排出的气体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的限值要求,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应设置废气监测系统,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确定,必须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焚烧处置技术、非焚烧处置技术、安全填埋处置技术等3种技术一般不会产生工艺废水(不包括预处理技术),但会产生分析化验室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与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安全填埋技术还会产生渗滤液,废水成分复杂,经处理后外排废水应分别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有关限值的要求。分析化验室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与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等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系统(包括生化处理系统+过滤+膜处理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浓水回流到废水调节池进行循环处理;填埋场内必须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填埋场渗滤液经以物理、化学方法为主的预处理方法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严禁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渗滤液送至其它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的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安全填埋场应按GB18598-2001和环发(2004)75号文等要求,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和监测系统(渗滤液监测系统、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系统),以减少废水产生量和对地下水的污染,减免渗滤液造成的环境风险。
焚烧法、非焚烧法会产生炉渣和飞灰,还会产生废气处理和废水处理的污泥、过滤渣、滤袋等,滤袋送焚烧处置,其它固废经稳定固化后送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安全填埋场一般只产生废水处理的污泥及过滤渣,经稳定固化后返回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
对设备噪声源及建筑物,宜采取隔声、消声、隔振、吸声等综合降理措施。
对焚烧处置装置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应急处理装置的环境风险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焚烧装置的处理规模和各工艺系统的设置情况确定,通常设置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等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对焚烧烟气的在线监测指标通常为:烟尘、SOx、NOx、HCl等污染因子,以及O2、CO、CO2、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以监测和掌握烟气的排放状况。非焚烧处置装置可参照焚烧处置装置的环境风险监控措施。
防止渗滤液渗漏是防范填埋场发生环境风险的主要内容。渗滤液渗漏主要原因是防渗层破损造成,且主要是由于施工不符合技术要求而引起,因此应按GB18598-2001和环发(2004)75号文等要求进行设计,提出做好防渗系统施工的工程监理内容,确保工程达到技术要求。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源头控制是对工艺的全过程、设备或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及构筑物、管道、渗滤液储存及处理构筑物、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污水回用等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物跑、冒、滴、漏的发生,减少污染物的泄漏量。根据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和污染物类型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焚烧、非焚烧和填埋区等主体处置工程应作为重点防治区,各分区水平防渗防控措施应分别满足GB18597、GB18598、GB18599中的有关要求;依据非正常状况下的影响预测结果,若在服务年限内或安全填埋场服务期满后30a时,在厂(场)界有因子出现超标,应提出总图布置优化的建议或地基处理方案。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按HJ610-2016的要求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一般不少于3个,应至少在建设项目场地,场地上、下游各布设1个,安全填埋场应根据影响预测结果和应急响应时间的具体要求,应在重点污染风险源处增设监测点。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应采取的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等措施。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具有严重的危害,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分析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点,为相关单位及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借鉴,从而促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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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