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ABS)是绿色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较于其他绿色债券,绿色ABS分离了企业的主体评级和资产的信用评级,不以公司作为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主体,因此绿色ABS具有降低绿色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的优势。从政策面来看,目前国内尚未出台统一的绿色ABS的规范标准或政策指引,2018年8月上交所发布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问答,明确了绿色ABS的定义,并对第三方评估认证事项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进行说明。
2018年绿色ABS发行数量大幅增加,发行规模略有减少。绿色ABS占所有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比重从2016年的3.21%增加至2018年的6.4%,绿色ABS虽然仅占绿色债券市场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其增长潜力显著。绿色企业ABS处于绿色ABS市场的主导地位,发行数量占所有绿色ABS的75%,发行规模占比为66.2%。绿色信贷ABS的发行数量较少,2016年以来仅发行了两只绿色信贷ABS。
主体方面,2016年以来共有15个省或直辖市参与发行了绿色ABS,其中市场发展较快的区域是江苏省。从行业分布来看,绿色ABS的发行主体所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力、水务和新能源发电等板块。从主体性质分析,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绿色ABS市场,绿色ABS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绿色企业的健康发展。
绿色ABS募集资金的用途涵盖各种绿色领域,如可再生能源、低碳建筑、水管理和低碳运输、新能源公交车、风力发电等。从基础资产来看,涉及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
展望未来,绿色ABS的发展具有四大方向,分别是绿色ABS规范的统一化、绿色ABS产品的创新化、发行主体向中小企业延伸以及推出绿色ABS配套扶持政策。
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目录
一、绿色ABS政策分析
1、绿色ABS定义与分类
1)绿色ABS的定义
2)绿色ABS的分类
2、绿色ABS的优势
3、绿色ABS重要政策梳理
1)绿色企业ABS相关政策
2)绿色ABN相关政策
3)绿色信贷ABS相关政策
二、绿色ABS全市场分析
1、发行分析
2、主体分析
3、基础资产与资金用途
4、上市场所
5、发行利率
6、流动性
7、违约情况
三、绿色ABS发展展望
1、绿色ABS规范的统一
2、绿色ABS产品创新
3、绿色ABS发行主体向中小企业延伸
4、绿色ABS仍需政策支持
图表目录
图表 1:绿色ABS及其监管机构和所涉及的政策指引
图表 2:涉及绿色ABS的相关政策指引梳理
图表 3:4支绿色信贷ABS对比
图表 4:绿色ABS发行情况
图表 5:各类绿色ABS发行数量与发行金额
图表 6:绿色ABS发行区域分析
图表 7:绿色ABS发行主体行业分析
图表 8:绿色ABS发行主体企业性质分析
图表 9:绿色ABS的基础资产类型
图表 10:绿色ABS上市场所占比
图表 11:绿色ABS上市场所数量分布
图表 12:2016年绿色ABS的发行利率情况
图表 13:2017年绿色ABS的发行利率情况
图表 14:2018年绿色ABS的发行利率情况
图表 15:2016年以来绿色ABS二级市场表现情况
图表 16:2016年-2018年银行间绿色ABS交易统计
图表 17:2016年-2018年深交所绿色ABS交易统计
图表 18:2016年-2018年上交所绿色ABS交易统计
一、绿色ABS政策分析
1、绿色ABS定义与分类
1)绿色ABS的定义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ABS)是绿色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其他绿色债券不同的是,绿色ABS不以公司作为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主体,而是剥离出一部分基础资产,形成资产池,作为将来的还款来源,并且可以设置分级发行等措施。
2018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1],明确了绿色ABS的定义,文件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绿色ABS:
1、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基础资产现金流主要来源于绿色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或基础资产主要是为绿色项目融资所形成的债权。上述绿色产业领域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基础资产的比例应不低于70%。专项计划涉及循环购买安排的,应当明确相应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保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属于绿色产业领域。
2、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领域。所得资金应主要用于建设、运营、收购绿色项目、偿还绿色项目贷款或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等。上述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总额的70%。用于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的,应明确拟支持的绿色项目类别、筛选标准、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制度等。
3、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原始权益人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为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总收入和总利润30%以上的,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资金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但应主要用于原始权益人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所得资金总额的70%。
2)绿色ABS的分类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绿色ABS可分为三类,即银保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场所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其监管机构为银保监会和人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场所一般在沪深交易所,其监管机构为证监会和交易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场所在银行间市场,其监管机构为交易商协会。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统一的绿色ABS的规范标准或政策指引,而其他绿色债券(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均已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指引,其中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证监会的《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交易所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对绿色ABS有相关描述(具体见下文的“绿色ABS重要政策梳理”)。就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来看,目前三类绿色ABS比较统一,均采取的是人民银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
2、绿色ABS的优势
绿色产业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特征与资产证券化相契合。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作为还款的来源,以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力电站及污水处理设施等为代表的绿色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回报,此类绿色项目的特点天然契合了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性,是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质基础资产标的[2]。
绿色ABS可以降低绿色企业融资门槛,使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虽然绿色项目未来具有持续的现金回报,但绿色项目往往属于新兴产业,运营这些绿色项目的公司或由于成立时间、规模所限,无法以公司作为主体在市场中发债融资或发债的成本较高。资产支持证券产品通过资产池的剥离,分离了企业的主体评级和资产的信用评级,如果企业的绿色项目的信用等级较高,则企业就可借助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实现低成本融资[3]。
绿色ABS分级发行的方式可满足各类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从而提高证券吸引力。资产支持证券常见的分级发行方式可以满足不同风险类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一旦发生现金流不足,偿付困难,回收的现金流将优先偿付最优层级持有者,这意味着最优层级的信用风险加强。这样的增信方式使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同样得以参与绿色产业投资。
3、绿色ABS重要政策梳理
1)绿色企业ABS相关政策
2016年3月和4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4]、[5],其中第十三条指出,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本所相关审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向中国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6],其中第十四条指出,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绿色可续期债券等产品,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发行准入管理、上市交易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8年8月,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除了明确绿色ABS的认定标准以外,还对第三方评估认证事项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进行说明:
在第三方评估认证方面,对于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不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已确定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及环境效益目标等,并由承销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对上述范围之外投资者不容易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项目,申报发行时应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在信息披露方面,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在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绿色ABS的认定情况、认定涉及的绿色项目、具体领域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
2)绿色ABN相关政策
2017年3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7]及配套表格,其中第十七条指出,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
绿色ABN的发行规范和监督管理一般参照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中的相关要求,根据后者的要求:
在绿色项目界定与分类方面,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在第三方认证机构方面,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并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公信力。
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募集资金需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程度,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绿色项目发展及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
3)绿色信贷ABS相关政策
目前国内已发行的所有绿色债券相关政策中,均未具体提及对绿色信贷ABS的发行要求或管理规范,因此从政策面来看,国内绿色信贷ABS处于一个“真空期”,绿色信贷ABS发行中按照一般的信贷ABS监管要求执行。但是随着绿债市场的不断成熟,绿色ABS市场呈现出逐渐规范的趋势。
截止2019年第一季度,国内一共仅发行了4只绿色信贷ABS,分别是2014年兴业银行发起的“兴元2014年第二期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非贴标绿债),2016年兴业银行发起的“兴银2016年第一期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贴标绿债),2017年农业银行发起的“农盈2017年第一期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贴标绿债),2019年招商银行发起的“和信2019年第一期汽车分期贷款资产支持”(贴标绿债)。对比4只绿色信贷ABS的发行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绿色信贷ABS的发行和管理逐渐规范。
2014年兴业银行发起的绿色信贷ABS,在绿色金融属性认定方面,兴业银行根据《绿色信贷指引》等文件精神,出台了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准入细则、认定标准等,绿色金融属性认定已涵盖能效提高、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燃料、资源循环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环保产业链等领域。而在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安排等内容与一般信贷ABS的要求一致。
2016年兴业银行发起的绿色信贷ABS,在绿色金融项目判断标准方面,是根据2015年兴业银行下发的《关于更新绿色金融业务属性认定标准及绿色金融业务台账的通知》(该文件综合参考了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文件、人行的绿色金融债券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的绿色信贷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兴业银行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将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资金用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的绿色项目金融领域,盘活存量绿色资产。在信息披露方面,该绿色信贷ABS与一般信贷ABS的要求一致。
2017年农业银行发起的绿色信贷ABS,在绿色金融项目认定标准方面,项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39号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相关要求的情况。项目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鉴证,对本期项目的评估及筛选、资金使用及管理、信息披露及报告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考量。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发起机构承诺本期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绿色信贷项目。在信息披露方面,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的要求。
2019年招商银行发起的“和信2019年第一期汽车分期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绿债认定标准、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三方评估认证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都较为具体。
来源:兴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