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内地与港澳发展水平日趋接近的背景下,《纲要》的发布是对粤港澳三地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治条件下,统筹个体与整体发展关系,兼顾三地个性发展优势,综合考虑中国未来发展形势,推动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进行的一次长期战略布局。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中45处提及生态,27处提及绿色,15处提及低碳,充分表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高度重视,阐释了中国对于打造世界一流“绿色”湾区的战略决心。与此同时,《纲要》涉及金融部分指出,要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大量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并专门对粤、港、澳三地发展绿色金融分别进行了精准定位。顶层设计的发布,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
一、绿色金融发展对于大湾区发展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绿色金融发展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整体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一方面,绿色金融是促进大湾区生态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端口前移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大湾区内部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也日趋明显,促发了加强绿色金融供给的需求。推进三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任务目标,也带来巨大的绿色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担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重要角色,通过绿色金融合作,大湾区将为“一带一路”沿线绿色发展提供绿色投融资和绿色技术等方面的有效支持。此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国际化程度高,通过不断深化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对于推动大湾区深度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加快构建和引领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情况下,如何更进一步谋篇布局,依循《纲要》顶层设计,构建服务于湾区发展的绿色金融合作新局需要进一步思考破题。
二、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基础与挑战
粤港澳三地过去较为难以形成协同发展合力的原因,重点在于区域内关键制度、法规、发展程度、行政壁垒等客观问题,导致生产要素流动无法顺畅进行。由此带来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的流动不畅。此次《纲要》的发布,就志在打破和解决原有不同,谋求共同发展的合力。在绿色金融发展上也需要通过湾区内通力合作完成。
当前,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已经具备可行条件。一方面,大湾区域内金融发展程度较高,相关金融市场的日益密切的互联互通为绿色金融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粤港澳三地的绿色金融创新实践为开展相关合作提供了经验支持。创新试验区建设、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积极突破,其他域内城市也已在绿色金融领域取得了多项进展。此外,大湾区较为发达的产业基础和创新环境为绿色金融合作提供了新动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规范化为绿色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
但在拥有开展绿色金融合作诸多可行条件的同时,由于粤港澳三地在经济结构、体制机制、配套措施、区域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使粤港澳大湾区开展绿色金融合作面临多项挑战:
一是大湾区域内相关体制机制的障碍。从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看,面临的突出障碍包括:绿色金融合作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加强;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财税体系等领域都存在显著差异;受主权国家内部三种货币并行和资金流动监管的制约,影响了大湾区绿色金融自由流动的便利性。
二是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存在配套不完善、标准缺失等问题。一方面大湾区缺乏系统性绿色金融合作规划,系统的绿色金融交流机制尚未完善。二是粤港澳在绿色金融合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港澳与珠三角9市的绿色金融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三是区内各城市之间竞争加剧制约了合作的有效开展。大湾区内部本位主义和行政壁垒较为突出,影响了绿色金融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短期内构建既符合各地当前比较优势、又能兼顾大湾区长期绿色转型升级的产业协调分工格局存在较大困难。此外,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湾区内部各个城市自身发展诉求增加、市场分割与竞争矛盾加大等多重压力。
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具体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大湾区内各城市的绿色金融功能定位
《纲要》明确提出,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绿色金融平台。此外,纲要还提出,加强深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
在未来的工作中,除具体落实在《纲要》中已经明确的穗、港、澳、深等城市的工作任务外。大湾区域内城市还应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以香港、澳门、深圳、广州为主的资本雄厚城市侧重建设绿色融资服务区,以佛山、东莞、江门、中山为主的制造业主导城市侧重建设绿色产业集聚区,珠海、惠州、肇庆等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丰富的城市同时建设绿水青山示范区。发挥集聚优势,扩大珠三角的绿色产业与港澳金融市场要素双向开放与联通,推动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级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区。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
尽快完善推进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加快组建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广东省、香港、澳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专项工作小组;建立推动大湾区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推动三地政府协商签订《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协议书》,就建立定期沟通和日常联络渠道、商讨合作计划、协商问题解决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积极争取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配套政策支持
加快推动大湾区建设与自贸区建设和CEPA的对接协调机制,争取先行先试策延伸并覆盖到包括大湾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与合作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强化大湾区地方政府在培育优势绿色产业等领域的配套政策,加快出台促进绿色重点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税收、土地等综合配套政策,培养、发展和壮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集群,实现湾区各地绿色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协调配合。
(四)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机构集聚,创新和提供多样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香港、澳门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与企业在粤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专业化绿色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允许外资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境内外绿色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交易及相关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的融资担保支持;大湾区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发行绿色市政债,吸引更多的绿色资金汇集湾区。
(五)建立大湾区绿色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搭建大湾区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环境信息、绿色产业等在内的全口径“涉绿”信息共享平台;加快研究建立三地企业征信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为大湾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资金融通的“绿色通道”便利和其他相关激励措施。
(六)建立覆盖整个大湾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机制
加快推进大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地方立法,完善大湾区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推进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研究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评估、监督考核、政策激励等配套制度;建立大湾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大湾区生态补偿基金,完善生态涵养区考核及综合化补偿机制。
(七)加快推动大湾区在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制定与实施领域的合作
发挥香港接轨国际标准的优势以及广州在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现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加快构建既符合当前国情又对标国际的绿色金融系列标准。
(八)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大湾区学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学科设置和三地绿色金融专业人才的联合培养;积极支持通过多种措施,多渠道吸引境内外优秀人才加入到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领域。
(九)加强绿色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考虑到香港金融监管国际化程度较高,监管经验更加丰富和完备的特点,大湾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借鉴香港成熟的业务管理模式进行合作与试点加快研究构建有利于三地绿色金融发展的自律机制。
(文章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