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发挥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用的重要举措。以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2016年8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中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框架;在此背景下,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助力绿色经济,已成为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和促进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方向。
日前,记者就如何推动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体系发展问题采访了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束兰根认为,近年来,我国已针对部分绿色金融产品推出了一些独立的绿色金融标准,但离形成完整的体系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应尽快建立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相统一的分类标准体系。
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体系总体框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技术指引,也是业务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按照《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绿色属性认定标准、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四大部分。
“标准体系存在四大问题。”束兰根表示,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分类标准体系存在绿色金融属性界定标准不一、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不一、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尚未形成、信息披露要求与主体不一这四个问题。
绿色金融属性界定标准不一。束兰根认为,目前,我国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对“何谓绿色”暂无统一的定义,同时,对应的绿色金融项目也暂无统一划分,职能部门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也各有差异。因此,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识别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和项目,降低了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的效率和精准度。并且,对于同一项目或产品的监管,监管主体过多,必然导致“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
以绿色债券为例,束兰根说,与《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的国际准则对比,我国将化石燃料项目,包括燃煤发电、清洁煤炭和燃料生产等项目定义为“绿色”项目,但这些项目不被《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承认。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许多投资者不确定其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其客户对绿色投资的委托,进而对此类项目的国内发行人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从而增加其境外绿色债券的隐形成本。
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不一。以绿色债券界定为例,束兰根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由于是两个监管主体制定的,各自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均不相同,造成两个标准对绿色项目的分类不统一。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认定的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包括核电类项目,但人行并未在新能源利用中将其列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再有,在发改委下发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项目纳入其中,但在人行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却未涉及。在绿色金融产品分类中,不同监管口径下相同的项目或产品的分类标准不统一,易引起国内市场参与者的困惑,影响了中国绿债标准的严谨性与权威性。同时,也会引发国际方面对我国绿色债券项目界定标准体系的质疑,严重影响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从而大大降低了利用外资参与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束兰根还指出,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就有好几套体系,有住建部、发改委、行业协会以及地方版标准。各自出台的评价标准在市场里面执行,极易造成监管混乱,使执行者在绿色建筑的分类面前形成了极大困扰。
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尚未形成。
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是明确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流程和规范,保障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在发起、经营和存续的同时始终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资金流向绿色领域。业务管理涉及金融机构内部绿色金融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以及具体产品的管理流程。根据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提到的,金融机构要设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体系,确定业务管理流程。对此,束兰根称,具体规定和标准尚未形成,进而在全国范围各金融机构内部尚未建立明确的业务规范标准。同时,按照惯例,不同监管口径下绿色项目或产品的开发与发行和存续期监管要求也会出现差异,包括发行条件、注册审核流程及严格程度、处罚措施等,都对绿色金融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信息披露要求与主体的标准不一。
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尽管起步较晚,但相关研究和实践进展迅速,逐步形成三个研究体系,即法律法规层面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企业财务会计层面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社会责任层面实现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定期性。束兰根说,在研究内容上,重点围绕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应用和潜在作用以及制约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等三个领域展开并取得一系列成果,但仍面临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标准不统一,即披露标准不统一甚至缺失,披露不规范,绿色金融全链条信息披露缺乏整体设计安排,信息披露和使用难以有效监管,并且各信息披露主体和管理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不能形成统一的合力等问题,不利于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面对以上种种不足,束兰根建议当务之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在监管层面,按照谁牵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条产业或一款产品由一个部门作为唯一牵头部门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为:1.由发改委统一建立绿色产业与行业的分类标准体系;2.由人民银行统一建立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体系;3.由银保监会牵头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4.由证监会牵头建立统一的基于ESG的信息披露标准体系;5.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机构准入标准与认证标准体系。
二是制定具有通用性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
建议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从全国层面上制定具有通用性的、统一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形成对债券、信贷、股票、基金、保险等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指引。绿色产业、项目目录要结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发展趋势,明确提出绿色金融的项目范围和支持重点。同时鼓励省、区、市以及绿色金改试验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全国目录,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并以此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为各类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的绿色金融支持对象。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
充分借鉴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组织优势以及的技术优势,持续加强企业征信、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共享,加快研究和出台适用于当前绿色金融发展形势的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为金融机构与参与客体在绿色金融产品交易中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四是完善和细化第三方评估认证标准。
建议编制公开、透明、统一的绿色评估认证大纲,对绿色评估认证机构所采用的评估认证方法、标准、程序予以明确。按照绿色评估认证大纲,细化提出一套既含定性指标,又有定量指标的绿色评估认证指标体系,以此对绿色评估认证机构和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尽可能缩小绿色评估认证结果在不同机构间的差异、提升绿色评估认证的公信力。
五是制定更加科学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指引,在信息披露内容、格式、时点等方面制定更加细化的披露标准。
在信息披露方式上,采用企业自行披露和独立第三方核证相结合的形式,鼓励第三方机构依据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指引,开发基础、通用的环境效益测算模型,对绿色企业的环境绩效和绿色项目的环境效益进行科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