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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

>2018-11-10

《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一、《指引》起草背景

《指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任务要求。2016年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任务分工》,以及《中国证监会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促进绿色基金发展、引导各类机构开展绿色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成为必然要求。

《指引》是适应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市场发展来看,绿色主题基金和带有绿色目标的集合投资活动发展迅速,有很强的现实诉求。协会立足于绿色投资发展初期这一实际,起草制定《指引》,意图逐步引导从事绿色投资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以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式运作,培养长期价值投资取向、树立绿色投资行为规范,避免绿色投资活动良莠不齐给行业带来困扰。

《指引》是推动行业ESG责任投资的重要抓手。以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为核心的ESG责任投资是资管行业新兴的投资策略,也是基金行业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抓手。前期,协会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合作开展《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研究,已取得初步成果。《指引》是在《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基础上,以E指标为基础,对基金管理人的绿色投资活动及其内部制度建设作出普适性指引,由机构自主灵活地运用相关指标和基本方法,改善投资决策机制,丰富投资策略,提升绿色投研体系和绿色投资文化建设,为推动发展绿色投资基金、开发绿色投资指数、全面践行ESG责任投资奠定基础。

二、《指引》起草过程

在《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基础上,2018年2月基金业协会联合行业专家成立了ESG专家小组,负责《指引》核心条款设计工作。经过专家小组2轮研讨,于2018年5月完成《指引》初稿。2018年6月7日,协会向100家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定向征求意见,收到28家机构反馈。7月11日,协会吸收第一轮征求意见建议后,就修改后的《指引》再次通过协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市场机构、非营利组织和高校研究院的近20份意见反馈。经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并做了调整完善,形成《指引》最终稿。

三、《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分总则、目标和原则、基本方法、监督和管理、附则五章,共18条,附件1份。具体内容包括:

(一)界定绿色投资内涵,明确《指引》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指引》制定的依据和背景,对“绿色投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遵循《指引》要求开展绿色投资。《指引》并未对所有基金管理人做出强制性要求,而是引导行业构建绿色投资体系,为绿色投资实践提供基础性、原则性、普适性的方法框架和行为规范。《指引》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其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和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绿色投资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从支持绿色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实体经济出发,提出基金管理人应从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促进高效低碳发展、履行负责任投资几方面出发,在投资中优先投向绿色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和项目。

(三)明确开展绿色投资的基本方法

第三章基本方法,从机构人员配置、构建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开发绿色投资产品、建立绿色投资策略、优化资产组合管理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基本方法指引,引导行业构建系统的绿色投资体系。

(四)对基金管理人践行绿色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基金管理人要对绿色投资行为进行自评估,并接受基金业协会监督管理。

(五)附则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指引》解释主体及实施日期。

(六)附件

附件给出了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项目和内容。

 

附:绿色投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的要求和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强化基金管理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明确绿色投资的内涵,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改善投资活动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其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参考本指引确定绿色投资范围,并根据自身情况对绿色投资的适用方法做出相应调整。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可参考本指引开展绿色投资。

第三条 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绿色投资范围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可识别、可计算、可比较的原则下,建立适合自己的绿色投资管理规范,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回报的同时,增强在环境可持续方向上的投资能力。有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系统的ESG投资方法,综合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落实绿色投资。

第五条 为境内外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会公益基金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负责任投资者的示范作用,积极建立符合绿色投资或ESG投资规范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绿色投资制度,通过适用共同基准、积极行动等方式,推动被投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根据自身战略方向开展绿色投资。绿色投资应基于以下基本目标:

(一)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环境效益的公司及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链,促进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节能环保投资与环保标准改善。

(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及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司及产业,引导产业结构向可持续发展方向积极转型。

(三)促进高效低碳发展。合理控制基金资产的碳排放水平,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资源使用效率更高、排放水平更低的公司及产业。

(四)履行负责任投资,运用投资者权利,督促被投资企业改善环境绩效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针对相关公司及产业适用更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设立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或基金投资方针涵盖绿色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投向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绿色投资标的。

(二)主动适用已公开的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如《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相关要求、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

(三)设立并运作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时,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八条 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置研究人员或研究团队,深入分析绿色投资标的中与环境相关的业务、服务或投入要素,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投资相关数据库、方法论和投资策略。 

第九条 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构建标的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标的资产环境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维度:

(一)环境风险暴露,包括行业环境风险暴露、企业或项目环境风险暴露情况;

(二)负面环境影响,包括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碳排放强度、环境风险事件以及受环境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三)正面绿色绩效,包括公司业务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产生环境效益、绿色投入与绿色业务发展情况、绿色转型和产业升级情况;

(四)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包括是否披露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环境信息、是否披露关键定量指标以及环境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多元化的绿色投资产品开发。发行、运作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时,应披露绿色基准、绿色投资策略以及绿色成分变化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当将绿色因素纳入基本面分析维度,可以将绿色因子作为风险回报调整项目,帮助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当将不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投资标的纳入负面清单。在组合管理过程中,应当定期跟踪投资标的环境绩效,更新环境信息评价结果,对资产组合进行仓位调整,对最低评级标的仓位加以限制。 

第十三条 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有高级管理人员确立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并对绿色投资体系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报告连同《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参见附件一)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基金管理人应对发现的问题提供解释说明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转自:绿色金融

来源:基金业协会

025-5818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