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成为了我国优先战略,顶层设计和政策体系完善逐步加快。2017年6月,国务院进一步在浙江、江西、新疆等五省(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旨在加强绿色金融政策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绿色金融在全国加快落地。在政策大力推动下,我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规模快速增长,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正逐步由分散化、试验性的探索,向系统化、规模化推进转变。在此背景下,确保绿色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而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并推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确保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减少市场风险的重要前提。
绿色金融所涉的标准体系,不仅包括产品和业务的设计和管理标准,还包括一系列配套的基础标准,如信息披露标准、绿色评级标准等。目前,我国已针对部分绿色金融产品推出了一些独立的绿色金融标准,但离形成完整的体系依然存在较大差距。本文拟对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存在的不足及其对绿色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绿色金融的目标,是引导资源配置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领域”集聚,推动绿色发展和转型。为确保绿色金融切实发挥预期目标,就需要对“绿色领域”的覆盖范围、绿色金融产品的设计要求,以及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等加以明确,即制定相应的标准。标准体系一方面指引着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为业务管理和市场监管提供了抓手,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促进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1、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内容
针对绿色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推出、应用与管理等不同流程,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也可相应地分为“绿色属性认定标准”、“绿色金融产品设计标准”、“绿色金融业务管理规范”,以及“信息披露标准”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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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属性认定标准援引各具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排放标准等,明确哪些项目或主体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人民银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就是一个典型的、针对项目绿色属性进行认定的标准;而国外市场通行的ESG评估标准则是针对主体,即绿色企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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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绿色属性认定标准的项目或主体,可以通过绿色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绿色金融产品设计标准的作用在于明确不同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各项设计要件,以契合绿色项目与主体不同的融资需求。由于绿色属性认定是绿色金融产品设计的重要前提,因此绿色金融产品设计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与属性认定标准同时出现,如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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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业务管理标准的宗旨在于具体明确绿色金融业务管理流程和规范,确保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在发起、经营和存续过程中,始终能够切实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引导资金流向绿色领域。业务管理涉及金融机构内部绿色金融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以及具体产品的管理流程。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提到金融机构要设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体系,确定业务管理流程,但是具体规定和标准尚未形成。而对于具体产品的管理标准,由于不同产品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大多内化在产品设计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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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标准包括绿色项目和主体的环境信息、环境绩效信息披露,以及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及我国银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分别是主体环境信息披露和绿色金融业务信息披露的典型例子。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属性认定、产品设计和业务管理的基础要件。
2、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意义
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创设和管理,离不开绿色金融标准提供技术支撑。标准体系引领着绿色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的方向,是绿色金融产品和业务落地、规模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发改委、沪深交易所、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出台了推动绿色债券发行的文件,并同时发布了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绿色债券发行标准以及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等监管要求。这些政策标准文件出台后,绿色债券在我国的发行呈现了爆发式增长。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到220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球绿债发行总规模的40%,一举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1]。政策标准的出台对于推动绿色金融产品落地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标准为飘在“空中”的绿色金融理论提供了落地的“台阶”,是绿色金融产品落地的重要前提。
绿色金融标准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市场规模的扩大,对于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也有着关键的指导作用。以银行业绿色信贷为例,我国绿色信贷发展始于2007年,人民银行、原环保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把握贷款审批、管理、发放,并将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信贷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此后到2012年期间,以兴业银行为代表的国内银行机构逐步开始了绿色信贷的管理工作,在绿色信贷授信、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统计制度。基于银行机构的实践经验,银监会在2012年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从银行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五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绿色信贷指引》也成为了我国绿色信贷体系的核心,是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的纲领性文件。2012年至2015年期间,银监会又先后出台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能效信贷指引》等绿色信贷政策,提出了标准的绿色信贷统计口径和分类,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在绩考评中设置社会责任类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业务进行披露[2]。银监会等部门针对绿色信贷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成为了指导我国银行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统计绿色信贷规模的重要“标准”,而这些“标准”的逐步完善使银行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变得有章可循。在其引导下,我国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管理及统计也逐步成为了标准化和常态化的日常工作,绿色信贷整体规模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截至2017年2月,全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 7.5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8%[3]。
2017年6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将“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工作列为了“十三五”时期金融业标准化的重点工程[4]。此前,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已经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一定探索,但跟《规划》提出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在绿色金融进入规模化、多元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尤为重要。
1、我国现有绿色金融标准
在绿色金融产品标准方面,人民银行和发改委先后出台《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绿色债券指引》确定了符合绿色项目范围的标准。银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则明确了属于绿色信贷范围的标准(具体内容参见表2)。
在绿色信用评级和绿色认证标准方面,我国已有多家从事绿色债券认证的机构,如安永、商道融绿、中节能咨询、联合赤道等,这些机构各自建立了绿色债券认证标准和业务流程,并已帮助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完成了绿色债券的发行认证工作。除此之外,我国不少评级机构也开始涉足绿色债券评级和认证工作,并发布了各自的评级方法及认证体系,如东方金诚发布了《自然环境信用分析框架暨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5],中诚信国际发布了《中诚信国际绿色债券评估方法》[6]等。除了对于绿色债券评级的探索,还有少部分机构开始研究企业主体的绿色评级,如联合赤道环境评价有限公司发布了《企业主体绿色评级方法体系》[7]。
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人民银行、沪深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先后公布了关于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发行人按年度或半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实现的环境效益等情况。另外,我国国有银行和大中商业银行会按照《绿色信贷指引》的要求在其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当年绿色信贷规模等情况,有些银行还会披露在本年通过绿色信贷投放所实现的节能减排环境绩效(参见表3)。
2、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短板
虽然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上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但距离建立系统、全面、科学,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仍然任重道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协调统一、分割现象严重。以绿色债券为例,我国目前有人民银行和发改委两个版本绿色项目界定的标准,且两个标准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范围存在区别。举例来说,发改委支持的绿色项目中包括核电类项目,但人行并未将核电项目列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再如,发改委绿债指引中纳入了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在人行目录中并未提及。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监管口径下的标准不统一,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了直接的困惑,影响了绿债标准的严谨性与权威性。同时,也会引发国际市场对我国绿色债券项目范围多重标准、缺乏统一的质疑,对我国债券市场加强对外开放、吸引外国责任投资者也将产生不利影响。这都会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协同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除了绿色项目范围的标准不一致外,不同监管口径下绿债发行和存续期监管要求也存在差异,包括发行条件、注册审核流程及严格程度、处罚措施等。同时,不同监管部门间缺乏信息互通渠道也为发行人“钻制度空子”提供了条件。
第二,绿色金融产品标准间缺少“呼应”,不利于各类产品之间实现有效衔接。不同金融产品和业务之间存在普遍的关联,通过互相衔接形成产品的生态链,从而系统地提高相关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推动市场规模化发展。以绿色金融市场为例,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融资,主要用于发放绿色信贷;而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发行所形成的绿色资产,在经过标准化、证券化的处理后,又可进一步成为二级市场交易的绿色投资标的。此外,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绿色债券融得资金在没有使用之前,可投资于符合特定标准的绿色资产。作为新兴领域,绿色金融产品生态链的构建,对于促进市场整体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绿色金融具有特定的投资范围和监管要求,而现有的产品标准之间缺乏统一和衔接。比如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标准,与人行、发改委的绿色债券标准,在支持项目范围及分类方法上存在差异,部分可纳入绿色债券投资范围的项目不属于绿色信贷;反之亦然。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标准之间的不统一,导致银行机构的绿色信贷资产无法直接对应到绿色债券发行所需的绿色资产池,需重新对基础资产进行梳理和认定,增加了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此外,绿色主体的认定标准,以及绿色股票、信托、基金等产品标准的缺失,也导致了绿色金融产品链条出现断裂,不利于市场整体发展。
第三,绿色金融标准的分类仍有完善空间。以人行2015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例,目录对于6大类绿色项目又细分为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并对所支持的项目给出了进一步界定和说明,涵盖内容已较为全面,但从分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上看,《目录》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例如,工业节能类项目包含了生物质、低热值燃料供热发电等项目,而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类别项目中同样包含了农林生物质发电、供热装置/设施。而从产业分类角度看,生物质能的利用,无论是发电还是供热都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范畴,这点从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便可印证,因此将生物质能利用统一放入目录中的清洁能源类别是否更为合适,值得思考。又如,目录在清洁能源类别中单独设立了分布式能源这个子类,而从能源利用方式上看,分布式能源只是能源的一种利用方式,目前从能源来源上可以分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但目录将分布式能源同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利发电等进行并列,值得商榷。如果把不同可再生能源各自的分布式利用放入各自类别中是否更加妥当。
第四,绿色认证和评级缺乏官方指引和标准。虽然在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上已经有了官方文件,但在绿色认证和评级方面,我国目前仍停留在民间机构和企业自发探索的层面,但这些探索所形成的非官方标准已运用到了具体的绿色金融业务中。例如,目前我国83%的绿色债券在发行前都进了认证[8],而认证机构在所采用的认证标准、方法学均为各家自成的体系,且不同体系的标准和方法学各不相同,公开透明性也十分不足。在没有官方出台标准和指引的情况下,认证机构认证标准和方法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到有效验证,不利于责任投资者放心地对绿色债券进行投资。另外,目前各监管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准入、监管以及认证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均未出台明确的文件和政策,不少问题尚未明确,比如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人员资质的要求、认证机构的监管要求、认证标准及流程,认证质量管理要求等。这种监管缺失的状态不利于绿色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认证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逐步进入规模化、系统化发展的背景下,推动标准化建设工程,对于绿色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对于我国目前绿色金融标准缺乏统一协调、标准间兼容性不足、现有标准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认证和评级无官方统一标准等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首先,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改变目前绿色金融标准由各自主管部门单独发布的机制,可以考虑成立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或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标准化的组织和协调,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绿色金融标准常态化统筹协调机制。工作组建议由一行三会、发改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主管如环保部等组成,共同推动绿色金融重点领域标准的出台、修订、实施、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建议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对现有绿色金融标准进行化简整合,减少标准间的互相交叉重叠,对于同类标准间存在分歧和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统一,保障标准的统一性和通用性。比如,对于绿色债券在不同交易场所发行所适用的信息披露标准、发行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考虑对所有绿色债券品种进行统一。
其次,发布通用的绿色项目或绿色产业目录,为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统一标准。为解决当前人行和发改委两套绿色项目界定标准间的不统一以及不同绿色金融产品间绿色项目标准兼容衔接的问题,一种相对简单的方式是主管部门间对于对方发布的标准进行互认,但这并不利于市场上投资者和发行人统一对绿色项目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发行人要在不同场所发行绿色债券,仍需要对两个版本的目录都进行了解,无形中增加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额外负担。另一种方案是将现有绿色项目标准整合成一套通用的绿色项目目录,所有绿色金融产品涉及到需要投入到绿色项目或绿色产业的,都以新版统一的目录为标准,从而解决不同主管部门对于绿色项目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的问题。该方案可以采取两个方式来实现,第一种参见第一条建议,由绿色金融标准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对现有标准进行整合,形成一套新的标准,并由参与的各部委联合进行发布,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后续修订;第二种是由更高决策层对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分工进行明确,解决各主管机构间分工重叠交叉的问题,例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可负责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统筹监管和指导,并出台针对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和激励措施;发改委的职能是主管产业,因此建议由其负责对现有绿色项目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并进行发布,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以此为依据。
最后,加强标准出台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门攻克。严谨和科学是保障标准公信、可行的关键。绿色金融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直接关系到绿色金融最终是否真的投入到绿色产业,并对绿色发展有所贡献。同时,由于其属于新兴理念,涉及专业知识面较广,在标准制定时难免会遇到棘手、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更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建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成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点把控绿色金融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并对标准制定中的重点和难点,如绿色信用评级和绿色主体评级标准等,成立专业的课题组进行研究和攻克,课题组可以广泛征求专业学术机构、高校和NGO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已有实践经验。
注:
[1]马骏. 《国际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7.3
[2]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绿色信贷发展问题研究,《西南金融》2017(2):20-28
[3]http://m.21jingji.com/article/20170415/herald/5c3ceef390bf7f3259cc1ae95536a805.html
[4]具体内容及相关分析评论,请参见《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绿色金融将迎来统一标准——评<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5] http://www.chinabond.com.cn/Info/24527552
[6] http://bond.hexun.com/2016-08-02/185290292.html
[7] http://www.lheia.com/news_detail02/newsid=278.html
[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2017半年报》. http://www.chinabond.com.cn/cb/cn/yjfx/zzfx/nb/20170828/148081733.shtml
来源:刘翌 汤维祺 鲁政委
转自:兴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