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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百科——碳资产评估

>2021-10-31

一、碳资产评估定义

碳资产评估是指根据与碳资产相关的标准和方法,预估碳排放权、碳减排量和碳金融衍生产品等碳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前碳资产评估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放权单项资产评估和以融资为目的的碳资产评估等。

二、碳资产评估内容

(一)碳资产评估经济学基础

碳资产是一种新兴的特殊资产,但资产评估的一般经济学基础同样适用于碳资产评估,因此,其经济学基础理论首先是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生产费用论等资产评估的经济学价值理论。除了一般经济学基础外,主要的是科斯定理和庇古税。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该理论认为,只要产权明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无论何种初始配置,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其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庇古税,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方式,即通过征收一种矫正税使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等同,从而纠正负外部性的影响,这类税收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对外部性的治理措施是外部性的内部化,即对污染排放征收一定量的税收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由此,庇古税对环境污染的观点是通过税收方式为污染定价。

(二)碳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1、市场法。该方法是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应用该方法过程中的评估资料来源于市场,且评估结果也可以接受市场的检验,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容易被交易双方所接受。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直接、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方法。应用市场法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需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参照物资产与被评估资产之间要具有可比性,且公开市场上要有足够多的可比资产及交易实例。故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并不活跃,成交价格普遍偏低,可选择的交易案例较少,且案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

2、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该方法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够预测并以货币形式进行量化;二是资产所有者为获取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测算,并能够以货币形态进行量化;三是被评估资产获取未来收益的时间能够预测。采用收益法需要合理地预测碳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不仅包括碳资产进行交易所带来的收益,还应包括碳资产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科学合理地衡量碳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的价值贡献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碳资产对价值的贡献程度是不同的,确定其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较为困难。运用收益法对碳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较为复杂困难。

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根据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耗以确定其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成本法的运用需要满足三个基本前提:第一,该方法以持续使用假设为基本前提,要求被评估资产处在继续使用过程中或假定处于继续使用过程当中;第二,成本法要求必须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第三,成本法还要求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碳资产的自身特点以及其重置成本及各项损耗的确定过程较为复杂,风险较大,故应用也较为困难。

三、我国碳资产评估面临的挑战

1、碳资产评估工作基础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晚,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时间不长,碳资产评估才刚起步发展,在理论与实践研究上都还不成熟,基础薄弱,缺乏经验,并且国内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行业专家较少,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也难以适应中国碳市场快速发展的诸多新要求,缺乏系统的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建设的滞后性使中国碳资产评估等工作产生阻碍。

2、我国缺乏成熟活跃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已经陆续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集中于CDM项目,2021年7月份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只针对重点控排企业的碳排放权,对于其它类型碳资产的交易涉及较少。相较于欧盟等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交易制度还不完善,交易细则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识不强,参与度低,市场不活跃,这会影响市场信息数据的选取、风险的判断等工作的进行,制约了碳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

3、有关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大都是关于CDM项目的相关规定,所涉及的范围较为狭窄,且都属于规章层面。碳资产交易活动越来越广泛,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而我国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准则等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的引领,这势必会影响碳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

4、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对碳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倾向于在三大财务报表中列示,即表内披露,然而碳资产自身具有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复杂性使得仅在表内披露是不充分的,不能将碳资产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及计量属性等大量信息充分反映出来,这会使得在搜集碳资产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信息难度较大,影响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应该充分发挥碳审计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碳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碳资产评估--发展低碳经济的专业助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2014-04-03].

http://www.cas.org.cn/xwdt/zhxx/44779.html.

[2]梁美健、贾颖逸、谢淑红.碳资产评估若干问题探讨[J].经济师,2016(01)19-22.

[3]张化广.碳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05.

作者: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 张海洋

025-5818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