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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蓝虹专栏 | 开发性金融助推我国碳金融发展

>2021-11-06

【编者按】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尚处于低层次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足与机制体制缺损共存,导致碳金融市场融资风险大。其次,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特聘院长兼专家委员会主任、江苏省绿金委首席学术专家蓝虹教授认为:开发性金融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其有助于解决我国碳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开发性金融借助国家信用和融资支持,通过提高低碳企业的信用水平,完善市场机制、体制,促进其成长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最终实现低碳企业的市场化融资,推动我国碳金融和低碳经济快速发展。

本期专栏以“开发性金融助推我国碳金融发展”为主题,阐述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我国碳金融发展需要开发性金融的支持、开开发性金融推动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我国开发性金融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初步设想等主要内容。

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发展碳金融的资金短缺

主要成因:一是低碳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表现为投资回收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其发展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但社会资金的逐利性导致对低碳企业投资的短期性,从而出现了对低碳企业资金供给的短期化与资金需求长期化的矛盾。二是低碳企业大多发展时间短,实力弱,信用状况差,稳定性差,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等综合配套措施,虽然从长期来看,总体盈利水平较高,但当期盈利水平远低于其他企业,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对其融资的积极性。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低碳企业难以采取市场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因而只能依靠政府直接投资,融资渠道单一,导致了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

(二)碳金融的市场发育不足,机制体制缺损。

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尚处于低层次的初级阶段,低碳企业的规模小、技术水平落后,碳金融的市场主体尚未真正成长起来,而且碳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虽然取得了初步发展,但尚不具备开展评估大型低碳项目的能力。同时,我国促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机制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配套的扶持政策以及合理的中介结构,如市场结构、产权结构、法律结构等,即使在某些方面有所成效,也与碳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不协调,严重影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碳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与机制体制缺损还存在相互影响,市场发育不足导致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机制体制难以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过来,碳金融市场的机制体制缺损又导致低碳企业发展缓慢,进而加剧了市场发育不足,两者的相互作用形成了碳金融的市场发育不足与机制体制缺损的恶性循环,导致低碳产业的朝阳产业和准公共产品特征难以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无法吸引到大量的社会资金,从而造成碳金融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较弱。
我国碳金融发展需要开发性金融的支持

(一)开发性金融的特征与作用

开发性金融具有特殊的金融运行机制,既不同于政策性金融,也难以与商业性金融划等号,而是介于其间,是政府赋予特定职能的金融机构,坚持市场运行与经营绩效并重,通过发挥资金支持作用,推动特定产业及领域的市场制度建设和机制体制完善,以实现政府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开发性金融的运行机制表现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借助国家信用,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开发性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按照政府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场业绩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以经营项目所获得的资金回报偿还发行债券应支付的本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差异是,政策性金融不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可以对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的项目进行中长期大额融资,发挥着财政拨款的补充和延伸作用。开发性金融是对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和深化,在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对体现政府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企业及其项目发放贷款,促进市场培育和机制体制建设,因而是政府、市场、金融三者力量的结合,其作用和潜力远超过政策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开发性金融机构由政府赋予特定职权,并且拥有国家信用。开发性金融机构依靠国家信用借助融资机制促进所支持企业的机制体制建设,推动其实现市场化运行。二是开发性金融机构追求市场业绩。通过追求市场业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强化国家信用。这是其与政策性金融最主要的区别。三是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支持促进政府拟实现领域的经济社会目标及其 体制机制完善和市场成长。四是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是实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发性金融机构是解决机制体制缺损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产生的资金融通方式。开发性金融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政府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宏观管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通过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培育市场,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目标,从而呈现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重大差异。开发性金融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是市场失灵、机制体制缺损或法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确立,但又存在良好经济效益的投资领域。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需要开发性金融的支持

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起适应碳金融发展的机制体制,而且碳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低碳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发育不足和机制体制缺损的相互作用,导致低碳企业的信用程度较差,碳金融市场的风险偏大。开发性金融机构将政府信用运用于碳金融市场以筹集资金,通过项目融资带动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和机制体制完善。同时,为了促进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推动碳金融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手段给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进而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运用市场化方式有效解决碳金 融发展的资金瓶颈约束,促进碳金融市场主体的发育与成熟,实现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场发育不足和机制体制缺损问题,进而解决导致碳金融发展融资难问题,促进碳金融良性发展。

开发性金融推动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

(一)开发性金融的信用增进作用

低碳产业虽然是朝阳产业,其未来收益贴现值远远超过了其成本的现值,呈现出较强的盈利性,但由于低碳企业大多处于发展初期、机制体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其信用状况较差,与市场化融资的要求相比,形成了较大的“信用缺口”,因而无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开发性金融通过信用增进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低碳产业项目的“信用缺口”,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低碳产业。

(二)开发性金融的风险防范功能

低碳企业大多是新建企业,创新性强,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鲜明,导致碳金融市场具有新兴市场的特点,所以低碳企业的盈利状况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容易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因而发展面临较高的政策性风险。因此,在发展碳金融的市场化融资中,能否防范政策性风险和分摊风险就成为关键,而开发性金融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其能够有效防范碳金融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政策性风险。

(三)开发性金融的信息溢出效应

由于我国碳金融发展中的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机制体制缺损,导致碳金融市场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非常严重,已成为其融资难的重要因素。开发性金融具有信息溢出功能,将有助于缓解碳金融市场的非对称信息。
我国开发性金融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初步设想

(一)我国开发性金融的运行模式及经验

作为我国开发性金融主导力量的国家开发银行,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在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重要的国民经济领域的市场发育和机制体制建设,促进市场化融资机制发展方面,建立了“政府选择项目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选择市场出口”的成功之路,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选择项目入口”是指政府确定亟需发展的产业项目并推荐给国家开发银行寻求贷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当地财政收支能力、信用等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最终贷款总量。“开发性金融孵化”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加大对项目法人贷款的方式,推动其法人建设及其融资机制完善,促使项目法人由政府帮扶的法人在较短时期内成长为具有以独立身份进行市场化融资及相关市场活动的法人。“实现市场出口”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项目法人的能力建设和现金流情况,分别制定资金偿还方案和退出机制,从而逐渐实现项目法人的融资方式由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支持转向市场化融资,可以作为替代性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包括商业银行贷款、资本市场筹资、公司兼并重组等,项目法人可以以这些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获得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资金。

(二)我国开发性金融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工作步骤

1、确定所要支持的低碳企业和项目及其贷款总量。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区域发展布局和低碳经济发展现状,选择辖内拟促进发展的低碳企业和项目,并推荐给国家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地方政府和拟借款的低碳企业及其项目的信用水平、发展前景进行评审,并全面评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与支出以及地方政府履行相关协议的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决定对地方政府推荐的低碳企业及其项目所提供的贷款总量。

2、孵化低碳企业及其项目的“四大建设”。“四大建设”具体是指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成长、现金流、信用水平等四个方面的建设。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借助政府的信用,帮助低碳项目解决其尚未形成真正意义的法人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问题。法人建设是指通过对低碳项目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形成对低碳项目主要债权人的地位,并借助其指导项目法人加强制度建设,成长为可以独立开展市场化融资的真正意义的法人。现金流建设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下,项目法人成长为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从而实现融资方式和渠道的多样化,并形成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信用建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发挥自身的信用优势和融资优势,并结合地方政府的信用,经过开发、使用、管理、转化和分配,培育和促进低碳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尽快达到市场化融资的信用标准要求。

3、推动低碳企业及其项目实现市场化融资。国家开发银行对低碳企业及其项目完成金融孵化后,低碳企业就基本具备了市场化融资能力,此时国家开发银行应逐步退出对低碳企业及其项目的融资支持,转而着力于推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低碳企业及其项目的投入,实现低碳企业和碳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循环。

4、促进低碳企业及其项目的外部性成果转化为内部收益。低碳企业及其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而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机制与市场途径将其外部性成果转化为项目自身的内部收益。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到低碳企业及其项目后,可以在向其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机制体制建设和培育市场的同时,继续开发与低碳产业相关的其他领域和中介服务,实现低碳企业及其项目外部经济性成果的内部化。例如,在风电项目开发中,风电企业的利润来源原来主要是出售电力产品所得,在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碳减排量被白白地流失掉了;国家开发银行参与风电项目建设后,就会在提供贷款资金的同时,积极参与到风电项目的全程运营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借助自身的专业优势,将风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成果加以汇集,并借助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将该企业及其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碳减排量”予以出售,从而将外部经济性成果转化为其内部收益,提高了其盈利性。

【作者蓝虹教授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特聘院长、专家委员会主任,江苏省绿金委首席学术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导,我国绿色金融研究领域公认的领军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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