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若干金融举措支持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
一、金融支持的主要原则和办法
按照《通知》内容,鼓励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以下原则和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
首先,强调“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商业化、市场化、法制化、风险可控原则、双方自主协商是《通知》强调提供金融支持的前提。
其次,具体支持措施方面:
一是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贷款展期或续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二是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
三是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
四是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各燃煤自备电厂应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拖欠情况核查,限期补缴拖欠金额。
五是试点先行。鼓励条件具备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创新金融支持办法。
二、《通知》的积极意义和实质作用
首先,支持原则方面,商业化、市场化、法制化、风险可控、双方自主协商是该《通知》强调金融机构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前提。汲取之前政府过度干预金融机构,甚至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或影响力要求本地金融机构无条件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教训,《通知》对于市场化、法制化等原则的强调,为金融机构对于可再生能源企业支持的健康可持续提供了前提。
其次,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贷款展期或续贷,实际情况中,即便没有《通知》出台,相关金融机构也会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因此,此支持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向金融机构表明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行业金融支持的态度。
第三,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与贷款展期或续贷的支持措施相比,补贴确权贷款相对更具实质作用,《通知》前,虽然也有个别金融机构已经尝试类似性质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贷款,但数量很少,《通知》对于补贴确权贷款的明确提出和支持,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增加补贴确权贷款的规模,适度加大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支持力度。
第四,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适当弥补可再生能源企业分担的补贴确权贷款利息成本,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之前的绿证政策,也是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相对最实质的金融支持,出售绿证收入将不再从补贴中扣除,而是作为补贴延迟发放的补偿。
第五,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通知》重点强调了地方政府应收尽收,以及燃煤自备电厂的拖欠核查和限期补缴。在补贴大量拖欠的情况下,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来源征缴。
最后,支持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创新。对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金融支持方面,实际在《通知》出台之前,江浙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已经在探索和尝试,来自中央主管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会进一步推动这些创新尝试的积极性。
三、金融支持相关问题的探讨和完善建议
除上述积极意义及实质支持外,该《通知》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金融支持尚存部分细节及未涵盖领域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首先,补贴确权贷款证明材料,按照《通知》内容,补贴清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可以作为支撑文件。补贴清单很清晰,但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从未公开出现过(曾经有企业拿到过,但仅个别现象)。确权证明材料由哪个机构出具是关键,本来是可再生能源基金拖欠补贴,但可再生能源基金并非实体,基金由财政部管理,财政部出具确权证明材料的可能性很低。部分讨论认为应由电网出具,但拖欠补贴的主体也并非电网,电网出具证明材料的意愿同样较低。
其次,如果可再生能源电站已经抵押给金融机构A,那么未来现金流需优先偿还A,但同时因为补贴拖欠可以再从金融机构B融资,类似房贷的房子二抵。对于B来说,风险很大,从市场规律看,风险越大应该利率越高。金融机构为管控风险,只能选择背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此前少量出现过的补贴拖欠出表或再融资,基本都是国企为了完成负债率的考核而开展,从此角度讲,如果政策能够推行,受益的可能主要还是国企而非民营企业。
第三,关于通过绿证交易适当弥补企业补贴确权贷款利息,可再生能源相关绿证政策自2017年出台后较少后续完善,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等均不能得到绿证、绿证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绿证购买主体有限积极性不高、绿证价格较高等问题持续存在,如果希望通过绿证交易弥补企业利息成本,首先需要解决绿证相关机制和交易问题。
第四,从《通知》发布部门及举措看,证监会未列其中,金融支持政策主要集中于信贷,缺少了其它金融工具和手段的支持。从目前金融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可再生能源相关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等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和探索,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顶层设计的进一步鼓励和推动。
最后,从《通知》具体针对问题看,以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为核心,较少涉及可再生能源企业日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从目前情况看,在补贴拖欠已成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多数企业已将其纳入财务风险预先考虑,对于可再生能源企业而言,提供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全方位多渠道多工具融资,支持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相对更为需要。
作者:
徐洪峰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
彭 澎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专家、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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