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文件于近日印发,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先生,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先生,请他们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请刘志全先生作介绍。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完成了《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度。
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谢谢大家!
寿小丽: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想了解的是,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谢谢你的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受到的处罚会纳入到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这是信用监管的方式。请问目前我国在环境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上取得了哪些进展?谢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对环境信用的关心。企业的环境信用监管,我想首先说一下它的基本内涵,它是指环保部门基于企业的环境守法表现,特别是根据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尤其是包括因为违法受到的处罚的信息,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评判,评定一定的等级,然后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有关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共同的奖励或者约束,对环境守信的企业,予以适当褒奖、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形成这样一种良性的机制。大家能看得出来,这种机制是对违法的强制惩罚的一种带有市场性的补充性措施。所以,环保部门这些年从推动立法和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建设。在推动立法方面,2014年全面修订之后的新的环境保护法有条专门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这个社会诚信档案是社会共享,实行联合约束、联合惩戒的。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先后制定和修订的生物安全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都对企业环境信用的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刚刚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也作了具体规定,我愿意简单跟你交流一下。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实行精细化管理,环境表现较好的,我们进行提倡,对环境表现不良的,就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就是不让坏人占便宜。还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所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技术机构的违法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共同约束。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最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技术指标、评级标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果公开以及联合惩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并及时更新。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自动推送环境违法信息、环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地方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以从这些共享平台自动下载,获取参与这些机制的其他部门的信息来共同约束。
三是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优化了关于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保领域失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推动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等领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信用在部门之间的共同约束作用,来弥补法律的强制性制裁。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终于颁布了,请问《条例》有哪些核心和亮点可以值得说一说?谢谢。
刘志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你的提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有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目前我们是水、大气、土壤、固废,固废法刚刚颁布,2021年我们准备研究将固废法要求纳入许可证里面去,正在出台相关的指南,最终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谢谢你的提问。
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证企业的权益,减轻他们的负担?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应该说,《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本次《条例》均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本《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这样大量的企业我们是实施登记管理。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这个便利性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特别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异给予整改期限,和企业商量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减少了“一刀切”,也是对企业的帮扶,有效扭转了过去我们只管合法企业,不管违法企业,实际这次对手续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业,我们也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从去年的实践来看,有3.15万家企业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改革过程中已经试点前行了。
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也是借鉴国外排污许可的一些经验,国外是一个要素不同部门管,我们现在是“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对企业的扰动减少,减轻企业负担。另外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们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已经纳入国务院试点,正在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我们对两万多张到期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推动复工复产。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谢谢。
上游新闻记者: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请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借这个机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生态文明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次《条例》出台,对解决刚才那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当说,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这次《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谢谢你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