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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解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即将建立

>2021-2-02

​解读人员

苏雪怡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顾   蔚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院长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即将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将正式运行。

《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管理办法》指出,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2011年我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共计7各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

“十四五”时期,践行低碳理念,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推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还应更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握减污降碳协同理念,促进产业低碳转型。《管理办法》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这些重点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在2021年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之初,会优先选择一些典型行业例如电力行业先行试点,因此在碳中和、碳达峰承诺下,电力行业深度降碳将是必经之路。公开数据表明,风电、光伏装机将由2019年2.10亿千瓦、2.04亿千瓦,分别提升至2030年7.7亿千瓦、13.8亿千瓦。未来应从碳减排的角度调和城市化、工业化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着重考虑对电力等重点产业进行有效的结构调整,引导重点单位转型化生产方式,不断创新生产技术,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节能能效,减少碳排放强度。
二是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有偿分配,助推碳交易市场化走向。《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于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而在《管理办法》中,关于预留配额的条款已经删除,同时特别强调,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由此可见,《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更加体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因此,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的背景下,基于7省市试点碳市场和欧盟碳市场经验,应逐步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偿分配,适时允许各类市场投资者参与碳市场的交易,为配置碳资产提供更多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同时还应推动有偿分配机制的建立,促使政府建立低碳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业务架构等领域。
三是创新碳金融产品,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管理办法》中的描述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因此当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仍以配额为主,未来应更加关注产品的多样性。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丰富产品的多样性,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预判碳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从而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活力;而另一方面能够促进我国形成独立自主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争取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权。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正在朝清洁、绿色的方向转变,“十四五”时期,《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亦是对总书记关于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宣示,进一步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这也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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