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中国郑重承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宣布了具体目标,明确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消费比重、森林蓄积面积、风电太阳能总装机容量这些更新的自主贡献的目标。这一重要宣示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擘画了宏伟蓝图。
束兰根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低碳转型;需要在提高能效方面需要更加努力;需要在发展非化石能源和增强碳汇方面做出更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把降碳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把绿色发展贯穿到生产生活的全过程中。此次会议精神首次明确了这一点。
在中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何建坤教授看来,新的减排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有更加紧迫的减排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涉及“十四五”“十五五”两个五年规划,所以“十四五”就要加强行动,很好地超前布局,这样才能为“十五五”实现二氧化碳达峰创造良好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束兰根表示,那么,中国企业必须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承担起建设美丽中国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强国的市场主体责任。绿色发展是大势所趋, 而信息披露是发展的基石。
此次会议指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法定义务,健全披露规范要求,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了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的内容,明确了上市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员工、社会环境方面的责任,确立ESG 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发布了《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近期拟重点研制的绿色金融标准及实施方案》,其中对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绿色基金标准以及碳金融产品标准等明确了牵头制定部门和研究制定步骤以及时间进度。对于绿债和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将于2020 年实现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不过,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不理想。2020年11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9年)》显示,2019年中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总计3939家,已发布相关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效样本企业共1006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25.54%,比2018年的增加了78家,仍有逾七成上市公司未发布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报告。
可以预见,此次会议必将提速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束兰根说,没有发展方式的转变,高质量发展就无从谈起,同样,没有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发展方式转变就缺乏内生动力。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司长徐必久在环境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十四五”时期环境部将推动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束兰根建议,“应进一步强化法制保障、完善信息披露指标,同时重点关注重大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披露。”
束兰根还认为,推动企业承担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引导企业主动做出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即激发企业自觉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内在动力。借助金融的力量帮助企业绿色发展行之有效的方式一。下一步应继续加大绿色金融政策创新,包括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等政策。深化气候投融资领域专项合作,加强对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和地方试点工作的金融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