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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江苏省“环基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发布

>2024-8-02

为全面落实“免申即享、直达快享”要求,近期,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环基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激发金融资本参与我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一、扩大“环基贷”合作银行金融机构

在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合作的基础上,扩大合作范围,有意向的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江苏省“环基贷”合作银行承诺书,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申请银行资质确定合作银行名单并公开发布。

二、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本次在2023年贴息力度(0.5%)上提高一倍,对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项目贷,按照上一付息周期实际产生利息贷款额度的1%进行贴息。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按项目贷款额可以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实行“免申即享”快享直达省财政按照“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原则,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按季度实施。

合作银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本季度需贴息资金明细表。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向合作银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无需企业垫付,由合作银行在收息时直接扣减。

本次合作利率按照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进一步提高银行合作积极性,发挥金融机构“面广量大”的虹吸效应。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环基贷”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地落实,有利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够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附件

江苏省“环基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环基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更好推进江苏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 款(以下简称“环基贷”)财政贴息工作落地落实,制定本实施 细则。

一、确定合作银行

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将盖章后的《江 苏省“环基贷”合作银行承诺书》(附件1)一式三份提交省生 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承诺书提交情况,汇 总形成合作银行名单,并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发布。

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各一级分支机构 单独提交承诺书备案。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牵头提交备案材料,省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贴息材料由省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汇总提交。

二 、实施项目储备库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设立“环基贷”项目 储备库,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即时滚动更新储备库项目清单并 推送至合作银行。符合《实施方案》支持范围,贷款期限不低于60个月(含),贷款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的生态环境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可纳入“环基贷” 项目储备库。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环基贷”。政府投资项目还需填   写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诺书(附件2),承诺所填项目不   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优化贴息流程

(一)贴息标准。对用于支持“环基贷”储备库项目,放款 日期在2023年12月22日之后且晚于入库时间,利率不超过贷 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项目贷按照上一付 息周期实际产生利息贷款额度的1%进行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 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 件的,按项目贷款额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 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 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 息天数/365)。

(二)贴息方式。省财政按照“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原则, 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按季度实施。“环基贷”各合作银行 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本季度需贴息资 金明细表(附件3)。贴息资料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审核  确认后,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拨付贴息资金至项目所在“环基贷”合作银行账户,合作银行在收息时直接扣减财政贴息,无需 企业垫付贴息资金。相关项目需先申请入库,后享受财政贴息, 首次集中贴息时,可对前期未入库时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

对银团贷款项目,由代理行负责报送贴息相关材料,贴息资 金统一拨付至代理行账户,由代理行根据各参贷行的承贷份额, 于5个工作日内分配并拨付至各参贷行指定账户。

(三)贴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在2023年12月22 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 贴息。贴息时间从项目贷款首次放款开始计算连续贴息不超过3 年。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和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期限内。享受省财 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四)登记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委托省生态环境评 估中心负责“环基贷”贷款登记备案工作。入库项目贷款实际放 款后,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信息,包括贷款合 同、放款凭证等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合作银行在贷款 约定的结息日实际收取利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贷款付息 情况,包括相关付息凭证。贷款提前还款、发生逾期或正常结清 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备案。合作银行应确保登记备案 信息完整准确。

对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由代理行统一汇总各参贷行授信及 放款信息,牵头做好业务备案、贴息清算等工作,各参贷行不再重复提交信息备案和贴息清算函。

(五)总额控制。“环基贷”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500亿元, 先贷先得,额度用完即止,以放款日期为准(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 未及时备案的,以实际备案日期为准)。贴息贷款剩余额度在推送  储备库项目清单时同步推送合作银行,额度达到上限后不再接受  新增的银行放款登记备案。

(六)资金清算。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审核、汇总合作银行贴 息资金需求并提交省财政厅预拨贴息资金。次年1月31日前,合 作银行将上年度实际贴息情况汇总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 环境厅(参考模板详见附件4),并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 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进行清算。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 政策宣贯,联合合作银行组织面向企业的“环基贷”政策培训, 强化“环保担”“环基贷”政策协同,发挥政策集成叠加效能, 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的直达快享,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二)强化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应落实尽职调查和独立审贷 责任,全流程参与业务申报审批、资金投放等相关工作。加强贷 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切实用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 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借新还旧,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三)强化考核激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 分工对“环基贷”进行绩效管理,对推广落实“环基贷”政策成效 好的合作银行予以通报表扬。

如《实施方案》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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