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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引领产业未来

中外绿色低碳金融体系对比分析

>2024-8-22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社会最大共识。2021年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阶段,我国也在搭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这些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在分析中外低碳转型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从绿色金融体系等维度梳理我国与海外先进经济体绿色金融体系的差距,试图寻找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的方向。

绿色金融体系:欧盟和英国全球领先,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日渐成型

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不断演变,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纵观海外,欧盟、英国、日本等低碳转型较为领先的经济体在立法、发展路线、行动方案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美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趋于保守,从历史的角度看美国的低碳转型政策体系较为波折。我国已经基本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的“1+N”政策体系。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碳中和目标。我国和欧盟、英国、美国、日本等经济体的低碳转型政策均重点关注能源、交通、建筑、工业等领域和行业。除此之外,欧盟还重点关注粮食领域,英国还关注商业和居民住宅领域,我国还关注低碳技术和绿色金融等领域。具体到金融领域,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发展,但与欧盟、英国等经济体相比还存在绿色金融法律有待强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有待健全、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加强、碳交易市场建设机制有待完善等方面的问题。

欧盟搭建全球领先的可持续金融体系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明确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综合战略和实践路线图、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旨在建立可持续金融综合体系。在此基础上,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相继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欧盟气候基准和基准的ESG披露》等报告。2021年4月,欧盟对《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相关经济活动要有助于实现七大环境目标: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海洋与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废弃物防治和回报、污染防控、保护健康的生态系统等。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与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三家欧洲金融监管局积极推进可持续金融战略体系的落地。2019年12月,EBA发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明确将针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EGS)开展的相关重点任务和时间表。2020年2月,ESMA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提出绿色债券分析、ESG投资、与ESG相关的监管规划。

英国实施全球领先的绿色金融体系

2019年7月,英国政府发布《英国绿色金融战略》,描绘了英国发展绿色金融的路线图。《英国绿色金融战略》包含两大长远目标和三大核心要素。并且,在《英国绿色金融战略》的指引下,英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加强绿色金融行动。比如,英国金融审慎监管局(PRA)要求金融机构考虑不同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情景产生的影响,并将金融系统对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弹性测试纳入两年一次的情景压力测试中。

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日渐成型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我国已逐步建立包括 “一个纲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等在内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第一,“一个纲领”。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绿色金融及绿色金融体系概念,构建覆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多部门多领域的绿色金融发展框架,奠定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第二,“三大功能”,主要是指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第三,“五大支柱”,主要包括:一是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是强化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要求;三是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五是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

央行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实践

目前,全球尚未就央行应对气候变化最佳实践达成共识,我国央行是以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先行者。

国际上尚未就央行应对气候变化最佳实践达成共识,存在积极、中性、关注三种类型

纵观全球,鉴于现有央行业务框架的多样性,各经济体央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主要存在积极、中性、关注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纳入央行职能。比如,英国、俄罗斯、南非、捷克、马来西亚等国央行直接在央行职能中明确可持续发展目标。第二种是在不新增央行职能的情况下,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纳入现行的政策框架。比如,2021年7月,欧洲央行完成了2020—2021年货币政策的战略评估,明确将气候变化纳入货币政策框架,并提出相关行动计划和路线图。第三种是保持关注,但暂不采取行动。美联储是采取这一方式的代表。

我国央行在不新增央行职能的情况下,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纳入现行的政策框架

我国央行是以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先行者。我国自1995年首次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后,2003年进行了一次修订,目前正实施第二次修改工作。目前我国央行的主要职能,尚未涉及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相关内容。在“30·60目标”提出后,在不新增央行职能的情况下,我国央行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纳入现行的政策框架。比如,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的领域。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将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纳入定量评价范围,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增加绿色资产配置。

绿色分类标准:国际上有多种分类标准,我国正努力实现“国内统一、国际接轨”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绿色分类标准,不同经济主体对绿色经济活动的界定上存在差异

总体上,国际上主流的绿色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市场主导,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绿色分类标准。这类标准主要集中在债券市场,比如ICMA(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等。这类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较高,成为一些经济体制定绿色分类杠杆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由政府部门主导,“自上而下”制定绿色分类标准。比如,欧盟委员会2021年4月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授权法案》,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欧80%。三是由市场主体主导,在通用做法或共识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形成本国的绿色分类标准。三种绿色分类标准因制定者的出发点不同,对绿色经济活动的界定上存在差异。

我国绿色分类标准正在努力实现“国内统一、国际接轨”

自2016年开始构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以来,我国共出台了三套绿色分类标准,尚未完全实现绿色分类标准的“国内统一”。第一套是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第二套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建立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第三套是前银保监会2020年制定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将绿色信贷范围由表内资产扩大到表外资产,并对绿色融资支持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技术性筛选要求等。

从中外对比来看,我国与海外绿色分类标准在分类和覆盖范围上大致相同,但在具体子项目侧重点存在较大差别。比如,中欧绿色分类标准划定的绿色经济活动范围重合度达70%左右,但在顶层设计、绿色经济活动范围划定、具体经济活动绿色属性技术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中国的标准侧重于污染防治,欧盟标准侧重于气候变化。中欧绿色分类标准在能源、农业等领域存在较大差异。

绿色分类标准作为绿色金融的通用语言,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绿色分类标准需要实现国内统一,促进国内绿色金融市场的协同发展。在全球绿色分类标准统一的趋势下,我国需要与国际标准衔接,促进境内外绿色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气候信息披露:海外经济体大多实施强制性披露制度,国内正积极推进各领域的信息披露工作

已有多个国际组织制定了气候信息披露标准

目前,已有多个国际组织制定了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其中,影响最大、获得支持最多的是FSB(国际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牵头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制定的《气候财务信息披露建议》,提出的11项披露项目原则,已得到G20成员支持。除TCFD制定的标准外,国际上还有五大气候信息披露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在TCFD制定的《气候财务信息披露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拓展。

各经济体积极开展气候信息披露实践

主要经济体以TCFD建议为基础,制定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和指引。在气候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方面,部分经济体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比如,欧盟要求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需强制性披露气候信息,非上市中小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在金融行业,海外金融机构基本参照PCAF(碳核算金融联盟)于2020年11月推出的《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开展气候信息披露工作。《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已经通过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审核,获得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SBTi(科学碳目标倡议)等国际倡议组织的认可并被指定为金融机构碳核算的唯一蓝本。

我国气候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推进,但仍面临披露强制性不够、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我国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推进,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方面分类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普遍高于其他企业。我国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范围不断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持续推动金融机构与证券发行人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规范性,2021年先后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频次、应披露的定性和定量信息等方面提出要求。对比海外,我国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披露内容较为简单、披露率较低、披露标准不统一、披露的强制性不够等问题。

低碳转型目标:海外金融机构以“净零排放”为转型目标,国内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自身运营和资产组合碳中和

金融机构作为绿色金融的主要践行者,在支持绿色低碳转型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并发挥重大作用。海外金融机构在制定减碳战略目标、创新碳金融产品、践行ESG理念、应对气候风险、管理碳足迹等方面已开展诸多实践,在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已取得诸多成效。特别是,很多海外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巴黎协定》号召,努力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比如,大量金融机构加入全球最大的金融联盟——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GFANZ),在2050年之前实现净零排放。金融机构碳排放主要涉及自身运营碳中(范围一、二)和和资产组合(范围三),海外金融机构“净零排放”行动主要涉及这两个方面的碳中和。

在自身运营碳中和方面,海外众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国内金融机构刚开始推进

海外金融机构较早就开始推进低碳转型,目前在自身运营碳中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中和的实现路径已相对成熟,海外金融机构积累的主要经验有:一是准确的碳盘查是自身运营碳中和的首要步骤;二是参考国际标准设定目标,分步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三是重点关注节能降耗和绿色能源使用;四是从碳消除和碳抵消两个方面对冲剩余的碳排放;五是加强制度管理及“绿色企业”文化建设。

国内金融机构积极推进自身运营碳中和,但整体而言仍处探索阶段。国内银行在低碳转型过程中仍存在顶层设计与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环境与气候风险管理的能力不足,配套支持不足等问题。由于不同碳排放维度和范围实现碳中和的路径措施、难易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内只有海通国际、华夏银行等少量金融机构明确宣布自身运营碳中和时间表,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自身运营碳中和。

在资产组合碳中和方面,海外金融机构仍处探索阶段,国内金融机构尚处起步阶段

最早在2015年,国外金融机构就开始着手投资组合碳核算,通过发起成立金融业碳核算组织,推出投资组合层面碳核算标准,迄今已有数十家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并对外公开披露。金融机构投资组合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仍处探索阶段,海外金融机构积累的主要经验有:一是普遍采用由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以及由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发布的《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开展资产组合碳核算。二是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巴克莱银行等海外大型金融机构较多选定行业类别进行资产组合碳核算和披露。三是英国劳埃德银行集团、荷兰银行、美国Amalgamated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选择特定资产类别进行碳核算和披露。

国内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核算仍处试点阶段,资产组合碳中和工作尚处起步阶段。2021年年初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下发了《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并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对投融资活动及碳排放进行核算。下一步,政策当局将在更大范围甚至全国推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先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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