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解读 | 《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气候投融资迎来新契机
>2020-11-26
尤玲玲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顾 蔚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院长
王觉民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
2020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10月26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绿色低碳发展和气候投融资起到了助推的作用。
全球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全人类生存的重要问题。气候变暖导致灾害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强度越来越大,造成经济财产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越来越深远。据不完全统计,中国70%以上的人口、80%以上的工农业和80%以上的城市均受到多种灾害的严重威胁。部分专家认为,我国因为人口众多,自然环境相对复杂,自然系统和人类社会对气候变化十分敏感,既容易遭受自然灾变的侵袭,同时环境和生态的自身调节和恢复能力又参差不齐,并且因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一些新的技术得不到普及、部分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资源利用管理手段等因素,遭受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会更为巨大。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能源企业、排放相对较高的行业的企业来说存在重大影响。具体地说,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到2025年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根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测算,要实现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一方面电力、工业、建筑、交通将会是主要的碳减排来源,这些行业将受到更大的低碳转型的压力,另一方面围绕升级改造等,这些企业也将会从指导意见的政策推动中获得相应的融资和升级机会。当然,对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也需要同步落实气候信息披露的责任。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在迈向2030目标和2060目标的过程中,将会有更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逐步被纳入气候信息披露的范畴。理想状态下,这些企业的ESG披露信息中,需要包括碳监测、目标设定、实施减排、评估改进等方面内容。
指导意见中明确“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投融资扮演资金提供者和金融媒介的角色。这同样与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发展绿色金融的要求相吻合。金融机构应该抓住低碳转型的商机,运用好各类政策支持,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产品。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导意见鼓励“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也可有所作为。对于公募基金、银行、保险及券商的资管部门,建议在ESG投研框架基础上,加强对气候变化风险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的关注,设计更多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题的资管产品,在给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和机构提供更多融资得同时获取投资收益。
此外,碳金融也是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狭义可以理解为碳市场,指导意见提出了稳步推进碳市场,逐步扩大交易主体、增加合格投资机构和个人、有序探索衍生品,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碳市场规模和提升流动性。从更广层面看,要更加注重碳定价问题,即量化气候风险的问题,为碳交易奠定基础。指导意见提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ESG)纳入评级方法”、“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各类机构也要高度重视碳监测、碳披露问题,要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统计指标研究,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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